裁判離婚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經過每週五 #婚姻課題 專欄的分享,小編總算知道夫妻離婚後要處理財產問題,除了前次所提的「#贍養費」外,第二種法律效果就是「#損害賠償」,今天要介紹第三種法律效果就是「#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今天請 #徐惠珍律師 來說明一下吧!離婚後財產上 - 剩餘財產分配。
 
依據《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夫妻在離婚時,以「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如果有剩餘,則以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平均分配。重要的是:「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慰撫金」,不會列入夫或妻的婚後財產之列,另外,這項請求權的時效為兩年。
 
舉例來說:王負心先生與陳憂傷女士要離婚,這時候王負心先生婚後財產為500萬(一年前贈與300萬房車給小三張狐狸小姐,另外500萬元其中有100萬是老父贈與),陳憂傷女士是家庭主婦,婚後財產為0,彼此間無欠款。 這時候如何計算呢? 王負心先生婚後財產應為700萬元(存款結餘500萬元+張狐狸300萬元-無償取得100萬元=700萬),再扣除陳憂傷女士的財產0,以補此差額700萬,再平均各為350萬元,結果:王負心先生要再給付350萬元給陳憂傷女士。 是不是很容易了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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