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鬆搞懂承租人的失火責任

 

 

一、承租人對於租賃物保管責任:
承租人對租賃物保管責任,依民法第432條,應該要負擔「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一般正常合理人對於管理物的注意程度)。比如說:沙發是供人坐臥,但承租人拿來彈跳,這就是超過正常合理人的的注意程度。
 
二、承租人對於租賃物的失火責任:     
相較於承租人對於租賃物的保管責任,關於可歸責於承租人的租賃物失火,承租人在「契約責任」方面,承租人僅針對「重大過失」才要負擔賠償責任,法律上大幅降低承租人對於租賃物失火的注意義務。而所「重大過失」,就是顯然欠缺普通人之注意義務,比如說:承租人在床上燒炭取暖,或是把電暖爐放在沙發上之類的草率行為。 另外,承租人關於租賃物失火的侵權責任:依據民法侵權責任法則,其中的「過失」,實務上也由原本的「抽象輕過失」(即一般正常合理人的注意程度),同樣的也降低到「重大過失」程度。 以上,無論是「契約責任」、「侵權責任」,顯然法律上對於承租人的失火責任保護很多,大幅度降低承租人賠償失火損失的義務。也因此,出租人只要是碰到承租人的失火狀況,通常只能自認倒楣,因為出租人必須證明承租人的失火是「重大過失」狀況,舉證上會比較困難。
 
三、出租人可以透過「特約」來調整承租人對於失火的注意義務程度:
關於民法的承租人失火責任,因為與「公序良俗」無關,因此只是一個「任意性規定」,當事人可以「特約排除」或提高「承租人之注意義務」,也就是在租賃契約中加以明訂失火的注意義務程度為抽象輕過失。
 
四、火災發生後,出租人的救濟方式:
火災受害人或利害關係人於火災發生後,可向當地消防機關申請火災調查資料,並於接到該資料日起算15日內附具理由,經由該消防機關向該轄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火災鑑定委員會提出「認定」之申請。但是如果案件進入司法程序,就須由法院函請調查,而不是由當事人自己申請調查。
 
徐惠珍律師 表示:「承租人或出租人都要特別注意維護租賃物的安全,出租人善盡維護租賃物的義務,定期檢查電路的穩定與水源,而承租人也要善意管理責任,用心維護租賃物,避免一些危險行為,諸如:在室內生火取暖、吸菸,或者烹煮食物而不注意瓦斯爐或電磁爐的維護,彼此尊重,才能有良性的租賃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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