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識 #恐嚇取財罪

 
最近 #媒體報導 外型亮麗女模與某男聯手設下 #仙人跳,由女模先色誘某富商到飯店開房間,某男再以女模男友身分帶人衝進房間,邊錄影邊持電擊棒恐嚇富商,前後向富商勒索共800多萬元。台北地院審理後認定2人涉犯恐嚇取財等罪屬實,日前判女模1年徒刑;另判某男各6月和5年6月徒刑。我們來看看 #徐惠珍律師 怎麼說。
 
所謂恐嚇取財罪,俗稱「勒索財物」,也就是加害人以恐嚇方式,向被害人索取財物(例如直接索討新台幣100萬),或是索取財產利益(例如被害人對於第三人的租金收益),被害人雖然可以拒絕,但是因為畏懼,被迫交付財物或者財產利益,前者稱為「恐嚇取財罪」,後者則是「恐嚇得利罪」,均為我國《刑法》第346條規範內容。
 
・簡單要件說明:
一、 客觀上要有恐嚇行為:什麼是恐嚇行為呢?諸如加害人以強暴、脅迫或其他不法手段,例如拿出裸照、拿出不倫戀的情書簡訊、亮出刀子等直接方式,甚或是口頭明示或者暗示,讓被害人心生畏懼,這些都是恐嚇行為。有一個關鍵點在於:被害人心生畏懼,但還是可以拒絕的,也就是說加害人不是搶的,才算是恐嚇。
二、 客觀上要有索取財物或索取財產利益的意圖:加害人上述的恐嚇行為,當然是為了索取財物或者財產利益。假如說是迫使被害人與自己交往、性行為等,這些就不是恐嚇取財或恐嚇得利罪的範疇。
三、 客觀上被害人因為心生畏懼,因此處分自己的財產或者處分自己的財產利益,這個財產或者財產利益,也因此增益加害人(或指定的第三人)的財產。的行為之間具備直接對等關係。
四、 主觀上加害人要有「恐嚇故意」,以及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的「獲利意圖」。
 
・比較
「恐嚇取財(得利)罪」常與「強盜罪」混淆,很直白的區別在於:加害人對於被害人的恐嚇程度不同,有沒有使被害人「無法抗拒」?比如說:亮出刀子放在旁邊,跟亮出刀子直接架在被害人脖子上,抵在肚子上,對於被害人的威嚇之程度當然不同,如果被害人的意思自由還沒有喪失,還有選擇餘地,這時候只是「恐嚇取財(得利)」的問題;但是如果被害人的意思自由已經完全喪失,沒有選擇的餘地,不得不交付財物,這就是更嚴重的「強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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