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鬆搞懂竊盜與侵占

 

#新聞報導,有位男子到速食店用餐時,發現鄰座椅子上掛著一把雨傘,便直接取走,待物主回位置發現雨傘消失無蹤,調閱監視器後才發現是被人 #順手牽羊,這到底是「#竊盜」?「使用竊盜」?還是 #侵占 呢?今天就來聊聊這些生活上的法律常識。

 

一、什麼是 #竊盜罪 呢?

(一)依據《刑法》第 320 條第 1 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而竊取他人之動產」,即屬竊盜。簡單的說,就是趁物主不注意,「在沒有得到同意的情況下取走物品」,他的手段必須「和平、非暴力」方式,也就是犯罪者是在沒有違背人家意願下,可能是正大光明或偷偷摸摸把東西拿走。

(二)換個角度,如果犯罪者是趁他人「來不及防備」就把東西拿走,這就是搶奪而不是竊盜,再進一步說,如果是暴力壓制他人、或言語恐嚇他人的狀況取走財物,這就是強盜。無論是強盜或是搶奪,罪刑都是竊盜罪來得重。

 

二、那如果犯罪者拿走雨傘,但是雨停了,他就拿雨傘來還,當場被失主逮到,請問這也是竊盜嗎?

這種暫時取走他人財物,但是事後歸還的,稱為「使用竊盜」,指的是行為人一開始並沒有「竊盜的不法所有意圖」,只是因為一時未能取得他人同意,暫時使用他人管領支配之物,事後即時歸還。因為被害人並無財物損失,且《刑法》並無處罰使用竊盜的明文,因此「使用竊盜行為」不會構成犯罪。

 

三、如果不小心涉犯「竊盜罪」,而與店家賠錢達成和解,店家可以撤回刑事告訴嗎?

(一)不會。

(二)竊盜屬於「非告訴乃論罪(俗稱公訴罪)」,被害人提出告訴後,就由檢察官偵辦,不管竊盜者有無跟被害人談和解,只要有人提出,就會被移送檢察官審理,所以提出後沒有撤回的說法。

(三)如果雙方達成和解,竊盜者賠錢道歉,取得被害人的原諒,檢察官通常會從輕發落,給予緩起訴的處分。

 

四、什麼是侵占罪呢?又有甚麼類型呢?

(一)依《刑法》第 335 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舉例來說,王媽媽把存摺本交給我,希望我幫她去股市操盤,結果操著操著,我就把王媽媽存摺裡的錢當作是我自己的,為自己獲利來使用。所以「這個財物原本是我來保管而已,但是我竟然將這個財物當作自己的財物,占為己有而使用」,這就是侵占。

(二)侵占罪有分為「一般侵占」、「公務員侵占」、「業務侵占」、「侵占遺失物」,而有犯罪成立要件與罪刑不同的分別。

 

五、我們最常見的,就是直接取走別人的傘,但是我也不拿來還了,請問這是竊盜還是侵占遺失物呢?

(一)剛剛有介紹過,如果是他人的傘,自己拿來短暫使用,隨後交還被害人,會被實務上認定為「使用竊盜」,並不成立罪名。

(二)但是如果拿走她人的傘,自己也沒有拿來還?法官會視客觀情狀來判斷:這是竊盜罪或是侵占罪。例如:這把傘是不是好幾天都沒有人來拿?感覺這是一把別人遺失的傘,我因此而拿來使用,這就是侵占遺失物。反之,如果這把傘還濕濕的,顯然剛剛才有人使用,我主觀上可以判斷這不是一把被遺失的傘,我還直接拿走也不拿來還,這就是竊盜。這樣看整體客觀事實及犯罪人的主觀意思來決定。

 

六、侵占罪可以因為和解而撤回嗎?

侵占罪同樣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俗稱公訴罪),被害人提出告訴後,就由檢察官偵辦,不管竊盜者有無跟被害人談和解,只要有人提出,就會被移送檢察官審理,所以提出後沒有撤回的說法。如果雙方達成和解,竊盜者賠錢道歉,取得被害人的原諒,檢察官通常會從輕發落,給予緩起訴的處分。

 

七、如果自己是「竊盜罪」、「侵占罪」的被害人,要用甚麼方式保障自己的權益呢:

(一)被害人可以直接去警局報案:報案是最快速的方式,只要備好資料並到警局報案,警局會提交資料給檢察署,並進行後續偵辦、起訴及審理。

(二)被害人可以檢具證據,具狀給檢察署直接提告:備好資料向檢察署提告,檢察署會進行案件偵辦,若嫌疑人有犯罪嫌疑,就會起訴及審理。

 

八、如果自己遭他人提告「竊盜罪」、「侵占罪」的加害人,該怎麼先行處理呢?

(一)首先要看自己是故意或是過失觸犯「竊盜罪」、「侵占罪」,因為這兩個罪都是「只處罰故意犯」,但不處罰「過失犯」,所以,如果自己只是過失看錯傘而取走,或是以為地上的錢是自己掉的而撿走,店家桌上的水餃醬料是免費提供而自行拿走幾包,這些都是無心之過,解釋清楚,並不會成立罪名。

(二)其次,如果自己真的是故意犯之,也可以跟被害人好好洽談,賠償損失,或者返還財物等,記得要跟對方簽訂書面的「和解書」、「調解書」、「協議書」,無論名稱為何,主要目的都是要賠償對方,取得對方的原諒。

(三)有了對方的原諒後,自然可向檢察官或法官請求從輕量刑,或者爭取緩起訴或者緩刑的機會。

 

以上為 #徐惠珍律師 本週在 #警察廣播電台在 #卡爾愛享樂 #法律e點靈 為大家分享,有任何想要討論的議題都歡迎粉絲團私訊,別忘了分享給您親朋好友!下次見:)

圖片來源: https://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326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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