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律小學堂 > 【民事糾紛】常見的民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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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觀看影片違法嗎?
本週在 #警察廣播電台 #卡爾愛享樂 #法律e點靈 中聊到,網路越來越方便,很多人選擇在網路上觀看影片或者 #下載影片,這樣一個簡單的行為,是不是有可能 #違法?今天和大家談談 #網路影片 與 #著作權法 的相關規定。
一、我們常在網路上觀看韓劇、日劇、大陸劇,請問這種行為違法嗎?
單純在網路平台上觀賞影集,沒有透過其餘軟體做一個「下載」或「上傳」的動作,即使電腦運作時有一個「#暫時性重製」行為,但依《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前段、第22條第3項規定,此種行為被定義為「專為合法中繼性傳輸」,也就是說網路為了讓你看完這套影集,而在你的電腦上不斷進行一種暫時「中繼性傳輸」。
這只是技術操作過程中必要過渡性、附帶性而不具獨立經濟意義之暫時性重製行為,不能算是真正的重製行為,因此沒有違反著作權法。
二、常常有朋友會把一個院線線片分割成好幾個檔案,放在群組供好朋友觀賞,請問這種行為違法嗎?
如果有朋友將未經合法授權的影片(一整個或者切割好幾個),透過 LINE 或其他群組方式,或者電子郵件方式、或者 USB 傳輸方式由他人觀賞,依據《著作權法》第22條、第29-1條,不是著作人或著作權人,當然沒有將著作權轉給其他人(也就是散布)的權利。
所以上述的行為,同時侵害「重製權」與「公開傳輸權」,依同法第87條第1項第2款規定:「明知為侵害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這是很明顯的違法行為。
三、前陣子有人利用 BT 軟體來下載影片,請問違法嗎?
網路上常見的下載軟體,例如「BitComet(比特慧星」、「BitSpirit (比特精靈)」、「eMule(電驢、驢子)」、「Thunder 迅雷」等,這些都是典型的「P2P軟體」,這種軟體的特性,是採取:「用戶」對「用戶」的檔案傳輸模式,可以同時連接多個下載點,分散式下載檔案,可以快速完成檔案下載的目標。但是很重要的特性,就是用戶下載檔案的同時,自己也是上傳的分享點。簡單來說,很多人不知道這種P2P軟體的特性,不單純只是「下載檔案」,而且會「上傳檔案」給其他人。
依照《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7款屬於「公開傳輸」、「重製他人著作」,已屬侵害著作權行為,依同法第91條第1項、第92條規定負擔賠償責任。也因此,警方在商業影片範圍中,因為「著作財產權人」或「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就著作財產權受侵害時,得依法提起告訴或自訴,警方會查詢IP位置、上線時間、下載影片、分成幾個區塊集合成這個影片等資料,並且會把網友所下載(及上傳)影片的截圖當成證據,以偵查報告方式移送檢方處理。
四、另外還有人利用 BT 軟體,下載未成年人色情影片,同時上傳影片給其他網友,請問這種行為違法嗎?
剛剛有介紹過「P2P」軟體的特色,就是一邊下載影片同時上傳影片,故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第1項規定:「散布、播送或販賣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也因此,如果以上述P2P軟體下載未成年人色情影片,無論影中人為台灣人或者外國人,同樣都是適用本條規定。在106年度,全台灣有兩千多人是因為這種狀況遭警方通知作筆錄,且因此定罪。
五、如果只是單純下載兒童或少年色情影片,自己觀賞,有犯法嗎?
有,即使單純下載並沒有上傳給其他網友來看,則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9條規定:「無正當理由持有前條第一項物品,第一次被查獲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接受2小時以上10小時以下之輔導教育,其物品不問屬於持有人與否,沒入之。」、「無正當理由持有前條第1項物品第2次以上被查獲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其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從這個法條來看,單純持有影片(甚至是光碟片),也都是違法行為。
六、《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中的「兒童」、「少年」,應該指幾歲呢?如果遇到警察上門,又應該如何處理呢?
本條文的「兒童」指未滿12歲之人;本條文的「少年」指12歲以上至未滿18歲之人。最後提醒朋友,如果收到警方通知書,請先查明通知書的真實性,並且與偵查佐或巡佐保持聯絡,約定筆錄時間,千萬不要躲避而拒不處理,據實說明自己觀看影片的狀況,也許是無心之過。以上,為大家簡單介紹幾種常見的網路觀賞影片的狀況,希望大家了解狀況,不要無辜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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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 http://shuj.shu.edu.tw/blog/2020/04/26/線上追劇雖方便-支持正版避免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