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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鬆搞懂公證大小事
昨晚在 #警察廣播電台 #卡爾愛享樂 #法律e點靈 中和各位聽眾提到,我們常常因為簽約,不管是租賃或是借貸,都會想透過律師或者公證方式,確保私權、預防訴訟,今天就來介紹「關於公證的相關法律常識」。
一、 簡單介紹甚麼是「公證」?
所謂的「公證」,是指想要被證明的事項,是公證人可以在現場用感官體驗的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但也因此公證人無法用耳鼻眼等感官體驗到的事項,例如屬於過去的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便無法辦「公證」,只能辦「認證」。
二、 實務上常見的公證事項有哪些?實務上常見的認證事項有哪些?
(一)實務上常見的「公證事項」有:房屋(廠房、店面)租賃、房屋借用、 土地租賃、土地借用、金錢借貸、合夥契約、債權債務協議書、現場或網頁現況公證等;
(二)實務上常見的「認證事項」有:(中、英)單身切結 書、授權書、委任書、出生證明書、服務證明書、良民證(無犯罪紀錄證明)、文書翻譯本、國外銀行或房地產處理宣誓書、國內證 件、護照正影本相符、契約書、協議書等。
三、 公證有甚麼好處呢?
公證的好處包含保障人民的私權,避免糾紛,並減少訴訟之發生,民眾如能對於涉及權利義務之事項預先辦理公證,這個事件即就具備堅強的「證明力」,針對給付金錢或租期屆滿返還租賃物等事項,直接有強制執行力,且公證人亦會為民眾保管相關文書,達到證據保存之功能。
四、 常見的公證房屋租賃契約,請問當事人必須攜帶哪些證件?
(一)出租人並要帶房屋權狀及房屋稅單(最近一期)。請求人如係公司、 商號或法人,請攜帶公司登記證明書(變更登記事項表)、或法人登 記證書、營業登記證明、負責人身分證及印章,公司、商號或法人之印章。另出租人為公司者,如係出租公司主要財產,則請檢附股東會會議記錄及股東名冊。
(二)請求人如有自備租賃契約書(如為住宅租賃,須符合內政部公布之定型化契約規範,惠請先上網查核),請至少攜帶三份,如未準備,可自行向聯合服務處購買利用公證處印製的租 賃契約。
(三)辦理租賃公證自然人無法到場者,請填具授權書蓋用印鑑章,並附上最新印鑑證明書,及本人身分證影本;法人(財團及社團)代表無法到場的,應填具授權書蓋用法人登記印鑑,並附上印鑑證明書及代表人身分證影本。
五、 房屋租賃契約有沒有辦理公證,差異在哪?
(一)沒有經過公證的房屋租約,當然也有效力,只是說日後有糾紛,就必須透過訴訟程序解決。
(二)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租賃契約「租期超過五年以上」,就建議承租人一定要去辦理公證,因為如果不辦理公證,那麼承租人就不受「買賣不破租賃」 的保障,租賃房屋如於租賃期間過戶移轉予第三人,新的屋主可以主張不受原租約拘束,可請求房客返還租賃物。
(三)另外,經公證的租約可就「租金」,數額確定或可得確定的「違約金」、「損害賠償金」、 「保證金」、或其他金錢給付,以及「『期限屆滿』返還租賃物」(不含中途終止租約請求返還房屋)等,約定不履行時債務人應逕受強制執行,可節省訟爭時間加速執行程序,以爭取時效保障自身權益。舉例來說,每個月租金兩萬元,或者約定違約金為兩個月租金就是四萬元,這些金額可以很明確看出的,就可以直接約定「逕受強制執行」,這樣就可以減免許多法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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