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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於「競業禁止條款」要如何約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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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於「競業禁止條款」要如何約定呢?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 7-1 條規定:「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應以書面為 之,且應詳細記載本法第九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之內容,並由 雇主與勞工簽章,各執一份。」,也就是說競業禁止規定必須「白紙黑字」 相互約定,且針對「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 未逾合理範疇」,及「雇主給予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 均須加以明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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