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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向 110「謊報災害」,是否涉有相關刑事或行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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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貼心提問:民眾向 110「謊報災害」,是否涉有相關刑事或行政責任?

    (一)如民眾打 110「故意」、「謊報」發生火警,行政責任部分:涉嫌違反《社會秩 序維護法》第 85 條第 3 款:「故意向該管公務員謊報災害者。」及《消防法》 第 36 條第 1 款:「謊報火警者。」、第 2 款:「無故撥火警電話者。」等規定, 而消防救災係屬消防機關業管,應優先適用《消防法》第 36 條第 1、2 款之特 別規定,由管轄消防機關予以裁罰。
     
    (二)如故意謊報颱風災害、水災、地震、山崩…等其他災害,則適用《社會秩序維 護法》第 85 條第 3 款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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