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 原則上聲請調查證據必須具狀聲請,但是情況急迫來不及具狀,該怎麼辦呢?或者是告訴人想要檢察官調查有利證據,要怎麼處理呢?
原則上聲請調查證據必須具狀聲請,但是情況急迫來不及具狀,該怎麼辦呢?或者是告訴人想要檢察官調查有利證據,要怎麼處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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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例外在有正當理由不能提出書狀或其情況急迫者,始得以言詞為之,此時聲請 人應就上述所列事項分別陳明,並經書記官記明筆錄。待法院依聲請傳喚證人 等到庭後,聲請人即得就相關事實加以詢問,以利案情之釐清。
(二)另外,告訴人亦得就證據調查事項向檢察官陳述意見,並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 請調查證據。但是檢察官受告訴人請求後,非當然受其拘束,檢察官仍應本於 職權,斟酌具體個案的相關情事,始得向法院提出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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