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約不履行,已經送出去的禮物,還可以要回嗎?

 
小編有個男性友人,因為跟女友論及婚嫁,已經先送給女朋友Tiffany婚戒一只,結果兩個人因為婚禮喬不定,婚事告吹,女朋友堅持不願交還婚戒,這樣可以嗎?就請 #徐惠珍律師 說明一下吧。
 
我國《民法》第 972 條明定:「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但是條文中沒有說明婚約是什麼,基本上必須符合三個要件:(一)雙方親自約定要結婚,而不是親朋好友幫忙約定。(二)男生應滿17歲,女生應滿15歲。(三)如果未滿20歲而約定婚約,應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也因此,如果論及婚嫁約定好要結婚,基本上就有婚約的法律效力,但是在法律上的舉證真的會比較困難,倒是雙方如果有一個訂婚儀式,那麼就相當能證明彼此間存在婚約。
 
假設,雙方已經訂婚(存在婚約),那麼雙方都不能隨意撤回、解除婚約。除非符合下列九狀況況才能解除婚約:
一、婚約訂定後,再與他人訂定婚約或結婚者。
二、故違結婚期約者。
三、生死不明已滿一年者。
四、有重大不治之病者。
五、有花柳病或其他惡疾者。
六、婚約訂定後成為殘廢者。
七、婚約訂定後與人通姦者。
八、婚約訂定後受徒刑之宣告者。
九、有其他重大事由者。
 
如有上述解除婚約事由,無過失的一方,可以依《民法》第977條規定,可以向有過失的他方,請求賠償其因此所受的損害,也可以提出精神慰撫金。
如果沒有上述解除婚姻事由,卻違反婚約不結婚,對於他方因此所受之損害,依第978條規定,違反者對於他方必須負擔損害賠償的責任(包括財產損失與身心健康損失)。
 
因訂定婚約而為財物的贈與,在婚約有無效、解除或撤銷的情事時,當事人之一方,可依《民法》第979-1條規定,請求他方返還贈與物。贈與物的返還請求權與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時效,依同法第979-2條,都只有二年。逾期請求權即告消滅,不能再行請求。
 
也因此,果如贈送女友婚戒乙枚,卻因故(例如感情生變)解除婚約,男方當然要先證明兩造有婚約始贈送鑽戒,才可依《民法》第979-1條請求返還鑽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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