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律小學堂 > 【少年問題】少年犯及虐童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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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兒相關法律知識
今晚在 #警察廣播電台 #MusicRunway #法現好厝邊 中提到日前,南投驚傳一名四歲女童疑遭母親前男友虐殺棄屍,經警方研判可能是兇嫌吸食毒品後,以虐待兒童為取樂方式,這種社會案件層出不窮。誰來關懷未來主人翁呢?今天就讓 #徐惠珍律師 來談探討這個問題。
一、什麼虐待兒童?什麼是對兒童的疏忽?
(一)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所稱兒童,指未滿十二歲之人;所稱少年,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
(二)其中第49條,所謂「虐待兒童」,一般而言,是指危害或損害兒童身/心健康發展的任何行為,或任何不作出某作為以致兒童身/心健康發展受危害或損害的作為。其中又包括:
1、身體虐待:對孩子施加任何非意外性 之身體傷害,導致孩子受傷、死亡、外型損毀或任何身體功能毀壞。
2、精神虐待:包括言語的羞 辱、孤立、控制、漠視孩子的情緒需求。
3、性虐待:指直接或間接對孩子做出與性有關的侵 害或剝削行為,如性騷擾、猥褻及性侵害等。
4、遺棄:刑法上的遺棄罪須達到有危害生命之危險。但依兒少法,遺棄在保母家、醫院、警局、育幼院門口等,都構成遺棄。
(三)疏忽的態樣,則是對於孩子的基本需求,如飲食、穿著、居住環境、教育、醫療照顧等,受到嚴重或長期忽視,以致危害或損害兒童健康或發展,以及將6歲以下或需要特別照顧的孩子單獨留在家中,或交給不適當的人照顧。所謂不適當的人,包括:「無行為能力人」、「七歲以上未滿十二歲之兒童」、「有法定傳染病者」、「身心有嚴重缺陷者」、「其他有影響受照顧兒童及少年安全之虞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14條)
二、如果對於兒童有上述虐待、疏忽的狀況,法律上如何科責呢?
(一)關於兒童虐待部分:
1、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49條各款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或名稱(兒少法第97條)、強制親職教育:針對父母、監護人、實際照顧者,可強制接受4~50小時的親職教育輔導,若不接受或拒不完成時數,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處罰至其參加為止。(第102條)
2. 若觸犯刑法規定之傷害罪、遺棄罪、殺人罪、妨害自由罪、妨害性自主罪、妨害風化罪等,可能被判徒刑、拘役或罰金。
3. 民法規定加害人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若侵害到特殊人格權時(如身體、健康、自由、隱私、貞操等),亦可請賠償(民法第195條)。
(二)對於兒童有疏失行為,處罰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依102條接受四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親職教育輔導。同樣的,如果有刑責及民事賠償責任,加害人均應受到法律的制裁。
三、我們常常聽說駕駛人將六歲以下兒童,單獨留在車內,請問有何法律規範呢?
汽車駕駛人對於六歲以下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單獨留置於車內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罰鍰,並施以四小時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第4項)
四、如果發現有兒童或者少年遭到虐待,哪些人可以通報兒童虐待案件?
任何人發現不利於兒童之情形時,均可舉發,包括兒童本人、父母、親友、鄰居或其他熱心人士,可以直接撥打「113專線」或是通報當地社會局、警察局。另外,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也有規定「有義務」通報之人,包括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 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若有義務通報之人發現不利於兒童之情形而未通報時,將被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五、如果發現走失或被遺棄的小朋友,該怎麼辦呢?
如果發現有走失或者被遺棄的小朋友,應立即報警,警察除了會通知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的社政單位,由他們會派社工人員來協助這位小朋友,將小朋友先暫時安置在寄養家庭或兒童少年福利機構等地方,以保護小朋友的安全,警察也會趕快幫忙尋找這位小朋友的爸爸媽媽或照顧的家長。
六、教師可以「體罰」嗎?有沒有相關法律規範呢?那甚麼是教師的「合理管教」呢?
(一)依據《教育基本法》第8條第2項規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不得有體罰學生之行為。除此之外,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得採規勸或糾正之方式。但應避免有誹謗、公然侮辱、恐嚇等構成犯罪之違法處罰行為。
(二)教師有違法處罰學生之行為者,應按情節輕重,予以懲處。公立學校教師有違法處罰學生之行為者,學校應按情節輕重,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予以申誡、記過、記大過等懲處。
(三)也因此,目前教師不應再有體罰的行為,依據《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其中針對教師合理管教行為, 包括: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口頭糾正、調整座位、要求口頭道歉或書面自省、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通知監護權人,協請處理等,但不要求好心切施以體罰,以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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