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鬆搞懂繼承權益

 

之前徐惠珍律師有介紹「#限定繼承」的法律概念,但是還是有人常常對繼承的順位或者如何繼承感覺困惑,今天再由 #徐惠珍律師 就來介紹繼承時常見的問題。

 

一、繼承從什麼時候開始呢?

繼承的開始時點,依照《民法》第1147條第1項規定,從「被繼承人死亡時」也就是繼承開始的時點。

 

二、誰有繼承權?誰是繼承人?

配偶為當然繼承人之外,其餘法定繼承人是有順位的,有第一順位就不會有第二順位,以此類推:

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例如:子女、孫子女等。如果有子女也有孫子女,則以親等最近的子女來繼承。

第二順位:父母。

第三順位:兄弟姊妹。

第四順位:祖父母。

 

三、各繼承人可以繼承多少?

(一)有配偶: 1.與第一順位平均繼承。 2.如無第一順位,配偶繼承1/2,餘由第二順位繼承人平均繼承。 3.如無第二順位,配偶繼承1/2,餘由第三順位繼承人平均繼承。 4.如無第三順位,配偶繼承2/3,餘由第四順位繼承人平均繼承。

(二)沒有配偶: 第一順位至第四順位,無論哪個順位,繼承人都是平均繼承。

(三)有配偶沒有第一至第四順位繼承人:則由配偶單獨繼承。

 

四、請問胎兒有繼承權嗎?

如果是為胎兒的利益(比方說可以繼承100萬元而沒有負債),這時候尚未出生的胎兒視為已經出生,就會具備繼承資格。

 

五、繼承權會喪失嗎?

會。可直接參考《民法》第1145條規定。

 

六、可以用遺囑來指定繼承的比例嗎?

可以的。遺囑人可以透過預立遺囑方式,自由處分自己的遺產,只要在不侵害其他被繼承人的「特留分」時,就可以用遺囑來指定繼承的比例。所謂的「特留分」,也就是前面說明「應繼分」的1/2,這些部份要保留給順位繼承人,比如說,甲沒有配偶但有兩個孩子,現在要把所有財產留給大兒子,這時候小兒子還是有特留分(也就是應繼分1/2的一半)1/4。假設大兒子依照遺囑內容繼承父親全部財產,小兒子可以類推適用《民法》第1225條的規定行使扣減權,讓大哥返還1/4遺產給自己繼承。

 

七、不孝順,可以為喪失繼承權的事由嗎?

可以的。依據最高法院七十四年台上字第1870號判例則,其中清楚說明:「被繼承人父母終年臥病在床,繼承人無不能探視之正當理由,而至被繼承人死亡為止,始終不予探視者,衡諸我國重視孝道固有倫理,足致被繼承人感受精神上莫大痛苦之情節,亦應認有重大虐待之行為。」,也就是說被繼承人的「不孝順」如果讓被繼承人精神上感到痛苦,比如說女兒或兒子對自己大小聲、反鎖門、摔鍋摔碗,這時候父親或母親可以透過遺囑方式,剝奪其子女的繼承權。

 

繼承權益相關知識分享如上,若有想瞭解的議題歡迎粉絲專頁留言,就讓徐惠珍律師帶各位快速入門!祝各位有個美好的週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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