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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收養程序
今晚在 #警察廣播電台 #MusicRunway #法現好厝邊 中談到的現代人生活忙碌,許多人高齡才結婚而面臨不孕,甚至有人不婚不生,今天就邀請 #徐惠珍律師 來談談:即便自己沒有親生骨肉,也可以把愛擴及到其他需要幫助的孩子身上,如果自己想要 #收養小孩 法律上應該如何處理呢?
一、甚麼是收養呢?
收養俗稱為「領養」,是指非血緣或者有血緣關係的雙方,經過法律認可的程序,在法律上建立親子關係。
二、收養的類型有哪些?
(一)無血緣關係的收養:指收養人、出養人及被收養人間無血緣關係。依現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無血緣關係之收養,必須經過收出養服務媒合者媒合才能達成,任何私下的收養都是違法的。
(二)有血緣關係的收養:指收養人、出養人及被收養人間有血緣關係,可能因為親戚未生育,或者基於照顧有困難的親戚而照顧子女,無論甚麼原因,都必須符合《民法》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之親等輩份規定辦理。
(三)繼親收養:指收養現任配偶的前段婚姻的孩子,也就是繼父繼母的收養。
三、《民法》上關於收養有甚麼要注意的法律要件呢?
(一)年齡限制(民法第1073條)
1、原則上收養者的年齡,應該年長於被收養者20歲以上。
2、例外在於如果是夫妻共同收養,如果夫妻的一方年長於被收養者20歲以上,而他方僅年長被收養者16歲以上,仍然可以收養。如果是夫妻一方收養他方子女時,則收養者至少要年長於被收養者16歲以上。
(二)近親收養之禁止(民法第1073-1條)
1、直系血親禁止收養。
2、直系姻親禁止收養。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不在此限。
3、 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當者禁止收養。
(三)配偶必須共同收養(民法第1074條)
1、原則上,夫妻要收養子女時,必須雙方要共同為之。
2、例外:(1)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2)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四)雙重出養禁止原則(民法第1075條)一人不得同時為二人以上之養子女。一人不得在收養關係存續中,再出養為他人子女(即轉收養)。養子女若欲再出養,必須先終止收養後,再由本生父母以法定代理人身份出養。
(五)有配偶者被收養時,應得其配偶之同意(第1076條)。
(六)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被收養時,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但無法定代理人時,不在此限(第1079條第3項)。
(七)無論是有血緣關係的收養、無血緣關係的收養、繼親間的收養,都必須「訂定書面契約」,而且最後都必須經過法院的認可程序,經由法院的認可來確認收養是否成立,如果經過法院認可後,取得法院裁定後,才能到戶政事務所辦理收養登記。
四、如果是成年人還可以被收養嗎?
可以。收養,依我國民法規定,收養人與被收養人應訂立書面契約,並得父母同意,經法院裁定認可。被收養人的年齡,法律並無特別限制,僅規定收養人必須大於被收養人20歲以上,所以成年人也可以被收養。重要的是:成年人的收養,不必再經過收養媒合機構,由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雙方合意並自行向法院提出聲請即可。
五、如何向法院聲請認可程序呢?
備妥相關文件並出具準備書狀,向收養人或被收養人住所地的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提出聲請,一定要經果法院認可,才是合法的收養。
六、法院要審酌的內容,主要是甚麼呢?
(一)收養不可以違反法律上的強制規定(例如前述年齡的差距等)。
(二)成年的被收養人是否意圖以收養來逃避對本生父母的扶養義務。
(三)有事實足認收養對被收養人的本生父母不利。
(四)有無其他違反收養目的的重大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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