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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鬆搞懂強制性交罪的法律知識
網路世界無遠弗界,很多人從網路中認識朋友,也許發展成男女朋友,或者是還沒成為男女朋友,就想發展進一步地關係,請先等等,先搞懂法律規定,以免觸法喔。
一、我們常常聽說「強制性交罪」,它的法律定義是甚麼?
(一)依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簡單的說,也就是未經對方同意而發展性關係,無論是「性器官的結合」,或是以手指頭或是異物,進入對方性器官,這就強制性交。換句話說,如果發展性關係時,只要對方有明確的說「不要」或者舉動上的「拒絕」,如果我們還是繼續,或者以為對方是「半推半就」就勉強一下也沒關係,這就是強制性交罪。更遑論是以暴力、強制對方就範,這一定就是強制性交罪。
(三)特別要注意的是:強制性交不僅是一般觀念的「男對女」,如果是「女對男」同樣也適用的。
二、請問「強制性交罪」還有更嚴格的處罰嗎?
(一)有。依據《刑法》第222條為加重強制性交罪規定: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1、二人以上共同犯之。(例如兩個男同學好玩,互相鼓勵對方,而對另一個女學生強制性交)
2、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例如對方才國小六年級,欺負 對方年紀小不會反抗而違反意願侵害她)
3、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例如欺負對方弱智,就用食物騙她到某處侵害她)。
4、以藥劑犯之。(例如在對方食物中放迷幻藥、安眠藥,使對方不能抗拒)
5、對被害人施以凌虐。(例如毆打對方要對方就範)
6、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例如計程車司機利用交通工具侵害乘客)
7、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例如晚上偷偷跑到隔壁室友住處侵害對方)
8、攜帶兇器犯之。(例如拿凶器逼對方就範)
9、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例如性侵對方且拍裸照影片)
(二)諸如此類的犯罪,惡性重大,所以最輕本刑就是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實務上,我們常常看到「成年之人與未成年之青少年兩相情願發生性行為或進行性交易」,是否也同樣是強制性交呢?
(一)是的。刑法上對於未滿16歲之人的性行為,不管是自願或是被迫,都被認為是有罪的,這是因為未成年人的身心發育尚未健全,對於性的認知尚未成熟,法律為了保護未成年人之用,不管是男對女或是女對男發生性行為,都是違反刑法「準強制性侵害罪」。
(二)所以說,與對方為男女朋友要進一步交往的時候,一定要搞清楚對方的年紀。
四、何謂準強制性交罪呢?
(一)《刑法》第227條之規定:(準強制性侵害罪或準強制猥褻罪)
1、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簡單舉一個常見的例子,如果男女朋友都是未成年人,男方是高中生已經滿16歲,女生是國中生未滿14歲,即便兩情相悅發生性關係,男方都是準強制性交罪。
2、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這個例子與前面相同,只是對方的年齡稍微大一點,但是還是未滿16歲)。
(二)實務上,我們常見這種初嘗禁果的青少年涉案,所以家長必須正確教育孩子,不要放任孩子帶異性友人回家。
五、如果雙方都是未成年人兩情相悅發生性行為,一定要處罰嗎?
(一)依《刑法》227-1條規定,若雙方均是18歲以下之人合意情況犯與幼童性交猥褻罪,可減輕或免除其刑,須告訴乃論。
(二)簡單舉例:像是上面的案例,男方是高中生已經滿16歲(未滿18歲),女生是國中生未滿14歲,即便兩情相悅發生性關係,男方都是準強制性交罪。但是因為是兩情相悅,依法是可以減輕或免除其刑。另外,這時候的犯罪,一定要向警方或檢察官提告,檢警才會依法偵查,如果雙方法定代理人決定不互告,那麼是可以免刑的。
六、關於強制性交的被害人或者涉嫌加害的加害人,在訴訟程序上,有甚麼值得注意的地方呢?
(一)強制性交的被害人部分:首先如果不幸遇到強制性交受害時,要記得「驗傷」,無論是先報警後驗傷,或是先驗傷再報警,一定要保留身上的證據,包括加害人的唾液、體液等DNA證據,這是非常關鍵的部分。除此外,記得將人、事、時、地、物記清楚,有沒有證人?有沒有證物?有沒有監視畫面?還有雙方的通聯紀錄等。一定要有足夠的證據提供檢警,才能將犯罪者繩之於法。
(二)強制性交的加害人部分:我們實務上遇到太多的案件,男方都說對方是「兩情相悅」、「自願」發生關係的,怎麼知道轉頭就去報警,說是被強迫的?如果是這類案件,就要把雙方在事前、事後的通聯記錄保存下來,從被害人的表現來觀察是否屬實。但是如果真的是犯罪之人,建議就是認罪,爭取被害人的原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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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 https://tw.appledaily.com/politics/20210521/LOOP6KORXNGPVL2LW36QW43X6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