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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保護法常見法律問題
上週在 #警察廣播電台 #卡爾愛享樂 #法律e點靈 中提到,隨著網路通訊的發達,我們的姓名、生日、身分證字號等個人資料,常常會隨著辦理會員卡、信用卡、或者臉書遊戲而散布出去,如果落入詐騙集團手中,就會成為詐騙工具,非常危險。今天律師要透過實務的「個案」,簡單來介紹個人資料保護法,學會保護自己與權益。
一、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定義的個人資料有哪些呢?
(一)所謂的「個人資料」,是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二)其中,個資法特別把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等資料歸納於特種資料範圍內,明令此類資料除非特殊情形,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
二、如果把自己的判決張貼在臉書群組中,請問這樣有違反個資法嗎?
(一)實務上,常常見到有人會把自己的判決書張貼在自己的臉書、LINE群組、甚或臉書爆料公社,大家以為,我是公布自己的判決書,有甚麼不可以的呢?事實上,一個判決書除了自己是當事人以外,另外一個相對人的資料必須受到保護。
(二)一個判決書,會有雙方當事人的姓名、地址、刑事判決中還有身分證字號,如果沒有將這些「姓名」、「地址」、「身分證字號」塗去,逕行張貼公告在網路上,或者一般可公開閱覽的地點,例如公佈欄、電梯門口等,這些都是違反個資法規定。
(三)實務見解認為:公布的判決內容,如果這個訴訟與網路平台及公開場合等不特定人及公共利益均無關,就不應該公開判決內容,更何況沒有把當事人的個人資料隱匿,已經逾越利用此個人資料的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因此是違法的。
三、健身中心業者於簽立會員契約時,可否要求消費者提供身分證及信用卡正反面影本?
健身中心業者如果因為「管理與服務」之特定目的,基於與當事人有「契約關係」或「類似契約之關係」,在履行契約事務之必要範圍內,蒐集、處理消費者(會員)之個人資料,是可以要求提供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何況如果已經取得消費者本人同意,更沒有違反個資法的狀況。
四、印製同鄉會會員名冊分發會員使用,是否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
(一)社團法人於「內部管理」的特定目的內,必須符合「與當事人有契約關係」,才可以蒐集該等會員之個人資料,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規定,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而利用。
(二)所以,可以要先看同鄉會之章程有無規定「得利用會員個人資料編印會員名冊分送理監事及會員」,如章程內已明文規定,則得依章程規定處理,不用經過當事人書面同意。反之,如果章程沒有規定,則仍需要經過同鄉會會員簽名同意,才可以印製會員名冊。
五、社區保全人員可否要求訪客出示身分證件、拍照並提供姓名、身分證字號、電話等個人資料供社區建檔?
(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性質上為非法人團體,屬《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8款之非公務機關,管委會可委託社區保全人員進行社區的必要管理。如果是為「場所進出安全管理」之特定目的,可以要求訪客以證件換取門禁卡。
(二)但是如果保全要求訪客出示身分證件、拍照並提供姓名、身分證字號、電話等個人資料供社區建檔,不論是依據「社區規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12款)或「管理委員會指示」,均非《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1項第1款之「法律明文規定」,自不得作為蒐集、處社區訪客區個人資料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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