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 何謂校園霸凌事件?
(一)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4條第1項規定,「校園霸凌」指相同或不同學校校長及教師、職員、工友、學生對學生,於校園內、外所發生之霸凌行為,指指個人或集體持續以言語、文字、圖畫、符號、肢體動作、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間接對他人故意為貶抑、排擠、欺負、騷擾或戲弄等行為,使他人處於具有敵意或不友善環境,產生精神上、生理上或財產上之損害,或影響正常學習活動之進行。
刑法第 185-4 條曾經修正過,可以介紹修正的經過與大法官會議第 777 號解釋嗎?
關於未滿18歲的人與未滿16歲的人發生性行為, 這是告訴乃論還是非告訴乃論犯罪呢?
最後有甚麼需要提醒聽眾的呢?
與銀行協商不成立時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