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 因為自己與他人的私下會議錄音,並非不法,那放到「爆料公社」讓 大家公審,這樣仍然合法嗎?
單純的錄音,目的是在保存證據,一般不會認為有妨害秘密的問題,但是錄音目的是要發布網路公審、用以脅迫、嘲笑他人等,就可能有違法的問題。
如果是對於交通事故完全無過失責任,但是自己逃逸了,也是會成立罪名嗎?
請問什麼態樣的霸凌,可以向所屬學校進行檢舉?
如果我是建教生,我與合作機構發生勞動事件糾紛,也可以適用《勞動事件法》嗎?
怎麼知道法院有沒有選任程序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