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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刑法 § 319 規定,刑法§ 315-1 的妨害秘密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如果被害人 在知道「遭偷拍、偷錄音、偷拆信」等妨害秘密行為時,要在「知悉被害時」起 六個月內提起告訴。
可否簡單介紹什麼是「勞工所接觸的營業祕密」呢?
什麼是遺棄罪呢?
貼心提問:最後有甚麼要提醒聽眾的呢?
喝完酒,也可以騎乘電動輔助自行車上路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