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 最後有甚麼要提醒聽眾呢?
根據刑法 § 319 規定,刑法§ 315-1 的妨害秘密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如果被害人 在知道「遭偷拍、偷錄音、偷拆信」等妨害秘密行為時,要在「知悉被害時」起 六個月內提起告訴。
請問甚麼是妨害書信秘密罪?怎麼做就會成立犯罪呢?
最後有甚麼需要提醒聽眾的呢?
關於未滿18歲的人與未滿16歲的人發生性行為, 這是告訴乃論還是非告訴乃論犯罪呢?
遇到霸凌該怎麼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