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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刑法 § 319 規定,刑法§ 315-1 的妨害秘密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如果被害人 在知道「遭偷拍、偷錄音、偷拆信」等妨害秘密行為時,要在「知悉被害時」起 六個月內提起告訴。
校園霸凌事件調查處理過程中,學校可以做些什麼來保障行為人或被霸凌人之學習權?
如何調查債務人的財產?
最後有甚麼需要提醒聽眾的呢?
可否簡單介紹什麼是「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