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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刑期有多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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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侵占罪依據侵占類型而有不同刑責,從最輕的《刑法》第 337 條的「侵占遺失物罪」,處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二)其次是《刑法》第 335 條「普通侵占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3 萬元以下罰金。

     

    (三)再來是《刑法》第 336 條「業務侵占罪」,處 6 月以上 5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9 萬元以下罰金。

     

    (四)最後是《刑法》第 336 條的「公務公益侵占罪」,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5 萬元以下罰金;如果是公務侵占 罪,因為涉犯者為公務員,則一行為同時涉犯《貪污治罪條例》, 因特別法會優於普通法,所以《貪污治罪條例》優先適用《刑 法》。所以,如果是公務員侵占者為「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 要適用《貪污治罪條例》第 4 條第 1 項第 1 款之罪:科處無期 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如 果公務員侵占罪為「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器材、財物」, 則依《依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3 款之規定論處,處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發佈:2024.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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