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貼心提告:民眾透過 110 誣告某人犯罪,是否涉有相關刑事或行政責任?
(一)如報案人於主觀上具有使他人(特定人或可得特定之人)受行政法、刑法之不 利處分,比如說透過 110 專線為「報案電話」,專門受理民眾報案(無論是告發 或告訴)後,特定指名 XXX 剛剛毆打報案人,這時候 110 專線依法定程序發交 管轄警察分局、大隊或隊查處,可能因此而發動偵查權,經查證為「故意虛捏 事實」,應負擔《刑法》第 169 條:「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 員誣告者。」之刑事責任。(二)上面案例,報案人另外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67 條第 1 項第 3 款:「意圖他 人受本法處罰而向警察機關誣告者。」,也要負擔行政責任。(三)除此外,有報案人撥打 110 專線,謊稱自己被搶 100 萬,但是犯人跑了,也不 知道他是誰之民眾如「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警員誣告犯罪者,經警方查證 「謊報」屬實,報案人要負擔《刑法》第 171 條:「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 員誣告犯罪者。」之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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