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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謊報」身分證、土地所有權狀等遺失,有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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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貼心提問:民眾「謊報」身分證、土地所有權狀等遺失,有何法律責任?

    (一)如果民眾身分證、健保卡、土地建物所有權狀等,因故在他處,或遭扣留、借 用等,民眾「明知並非遺失」卻向戶政事務所謊報遺失,因此偽各項申請文件, 比如填寫「國民身分證申請書」藉以申請補發新證,使戶籍員將原證遺失之不 實事項,登載於收件簿上,足以損害於公眾,會成立《刑法》第 214 條之使公 務員登載不實罪。
     
    (二)實務上,如果是記得身分證曾交付他人,但已忘記係交付給何人,但不知其下 落時,亦符合遺失的定義,遇此情形仍可以遺失事由申請補發身分證;但是, 如果明知身分證在誰手上,卻還用遺失名義申請補發,就有觸法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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