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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案人「謊報」有人遇害失蹤,有法律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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貼心提問:報案人「謊報」有人遇害失蹤,有法律責任嗎?
(一)早年發生過的案例,報案人因為有憂鬱症,想要抒發情緒,好玩謊報有「不知 道具體名字」的人,將被害人推落山谷。經警方查證「謊報」屬實,報案人同 樣要負擔《刑法》第 171 條:「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之 刑事責任。
(二)如果報案人有「具體指定證人」是誰,則屬《刑法》《刑法》第 169 條:「意圖 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之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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