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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在實務上,常常遇到老闆想要對離職勞工動用競業禁止條款懲罰員工,卻發現雇主根本沒有給予合理補償,這樣的競業禁止條款是無效的;反之,如果勞工朋友遇到類似狀況,也可以先想想自己有沒有受到合理補償,如果沒有,勞工朋友當然可以跳槽其他類似工作。有相關的疑問,也可以請教律師,不要輕忽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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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是建教生,我與合作機構發生勞動事件糾紛,也可以適用《勞動事件法》嗎?
遇到霸凌該怎麼辦?
最後有甚麼要提醒聽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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