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 如果開車或騎車肇事,撞傷人而不救助,直接把汽車或機車駛離,請問是否會另外成立遺棄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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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刑法第 185 條之 4 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 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條文的構成要件與我 們現在討論的刑法 294 條違背義務遺棄罪相似,到底肇事逃逸還會 不會成立遺棄罪呢?目前我國的實務上見解分歧:第一種是:一行為觸犯數法條之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處斷,也就是成立肇 事逃逸罪就可以。第二種是:一行為觸法兩個法條,而為法條競合,肇事逃逸罪為特別法優 先於遺棄罪而優先適用,只成立肇事逃逸罪即可。第三種是:雖然肇事逃逸罪為特別法,但是對於肇事發生「受傷」、「死亡」 狀況,對於違背義務的遺棄罪而言,就是加重結果犯,實務見解認 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使拋棄陷於無自救能力而逃 逸之情形,如果加害人客觀上已經能預見會發生死亡與重傷結果仍不救助,這樣就是成立遺棄之加重結果犯罪責。(二)無論我國實務上如何認定,如果開車肇事時就應開停車,好好面對 問題,而不是一溜菸跑走,以現在監視器林立的狀況,肇事逃逸是 很快就會被追到,不僅罪責更高,還可以另外背上遺棄罪的罪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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