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 輕鬆搞懂行政訴訟相關問題(警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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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收到一張不合理的罰單,我們可以依法先申訴,但是申訴未果,後續要如何處理呢?是不是要行政訴訟呢?今天久讓我們了解「行政訴訟」的法律小常識。
一、 貼心提問:甚麼狀況要提起行政訴訟?
二、
三、 貼心提問:交通裁決事件起訴前,是否須經訴願等前置程序?
(一) 交通裁決本質上雖屬行政處分,然考量其質輕量多,如要求其起訴前須經訴願或其他前置程序始能起訴,所需耗費的龐大人力、物力,並非行政機關所能承擔,且對民眾而言,裁決前已歷經舉發、到案陳述意見的程序,如裁決後尚須經訴願等程序,始得提起行政訴訟,而訴訟又是二審終結,救濟程序過於冗長。
(二) 為兼顧實際,並使行政機關仍保有自我省察的機制,行政訴訟法雖允許交通裁決事件的起訴,無庸經訴願等前置程序(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第1項),然亦創設「重新審查」制,亦即,被告機關收受起訴狀繕本後,應由原承辦人員會同法制單位或專責審核人員,重新審查原裁決是否合法妥當,如審查結果認原裁決違法不當,即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裁決。被告機關不依原告請求處置者,則須附具答辯狀,並將重新審查的紀錄及其他必要關係文件提出於管轄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4)。
二、貼心提問:交通裁決事件起訴期間有無限制?
(一)提起撤銷訴訟,宜有時間限制,以兼顧法律關係的安定性。行政訴訟法第106條第1項雖規定撤銷訴訟的起訴不變期間為2個月,但交通裁決事件因質輕量多,而免除訴願前置程序,為使法律關係及早確定,並參酌一般須經訴願程序提起的撤銷訴訟,受處分人須於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的次日起30日內提起訴願,方能獲得法律救濟。
(二)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第2項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中撤銷訴訟的起訴期間,為自裁決書送達後30日內。
三、貼心提問:交通裁決事件要向哪個法院起訴?
考量民眾訴訟的便利性,行政訴訟法於第237條之2特別明定交通裁決事件,亦得由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的法院管轄。換言之,交通裁決事件,得由原處分機關所在地的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亦得由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的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2)。
四、 貼心提問:針對交通裁決事件進行行政訴訟,如何判斷起訴是否逾期?
(一) 又起訴是否逾期,以訴狀「到達法院時」為準。亦即,不服交通裁決提起撤銷訴訟,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內將起訴狀送達管轄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始為合法。
(二) 惟考量過去交通聲明異議,是由受處分人將聲明異議狀提出於原處分機關,為免修法後因原處分機關未為告知或告知錯誤,致原告誤向原處分機關提出起訴狀,原處分機關復未能即時轉遞法院,而發生起訴逾期的不利益,故於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第3項明定:「因原處分機關未為告知或告知錯誤,致原告於裁決書送達三十日內誤向原處分機關遞送起訴狀者,視為已遵守起訴期間,原處分機關並應即將起訴狀移送管轄法院。」以免影響原告之訴訟權益。
五、 貼心提問:提起行政訴訟,要注意什麼?
(一) 行政訴訟第一審事件,起訴應向管轄的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或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起訴狀(各級行政法院管轄事件範圍)。
(二)起訴狀應表明下列事項:
1、當事人:
當事人為自然人者,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當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所在 地、事務所或營業所。
有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者,應記載其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有訴訟代理人者,應記載其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並請附上「行政訴訟委任書」。
(二)起訴的聲明(請求法院如何判決)。
(三)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證據、相關法律規定。
(四)附屬文件及其件數,如經訴願程序者,應附具訴願決定書。
(五)行政法院。
(六)年、月、日。
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或訴訟代理人應於訴狀內簽名或蓋章,如以指印代替簽名時,應由他人代寫姓名,記明其事由並簽名。
四、訴狀內宜記載適用程序上有關事項、證據方法及其他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
五、起訴狀應按被告人數附具起訴狀繕本(含附屬文件)。
六、起訴有無逾越法定期限,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均以行政法院收受訴狀之時間為準。
七、繳納裁判費起訴(行政訴訟裁判費一覽表)。
(參照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58條、第59條、第98條、第105條、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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