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 預售屋解約,可以說解就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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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1年底,小林聽朋友介紹,到某建案接待中心參觀。代銷人員說:「現在不先下訂,明天價格就漲了,而且很多人排隊。」於是,小林先付了二十萬元,拿到一張俗稱「紅單」的預約單。一星期後,建商正式通知簽約。就在112年7月這段期間,《平均地權條例》修正正式上路,限制預售屋換約轉售。原本打算日後轉售賺價差的小林,突然發現市場完全不同了。他開始猶豫。簽約後半年多,由於公司裁員,收入減少,每月房貸負擔愈來愈重。小林便向建商表示:「我想解約。」建商回答:「可以,但已付款全部沒收。」小林十分驚訝。「我才繳了一百五十萬元,全部都不能拿回來嗎?」朋友又說:「以前很多人靠紅單轉賣就賺幾百萬,現在法律是不是都不一樣了?」到底誰說得對?
Q1:以前常聽到「紅單」,到底是什麼?
A:所謂紅單,並不是正式的買賣契約,而是建商或代銷在正式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前,向購屋人收取定金、保留購買資格的一種文件。早期市場中,部分紅單甚至可以轉讓,因此有人取得購買資格後,再加價出售紅單獲利,也就是俗稱「炒紅單」。這種行為造成房價上漲,也影響真正自住者購屋,因此政府開始加強管理。
Q2:現在紅單還可以自由買賣嗎?
A:原則上不可以。《平均地權條例》修正後,已禁止預售屋買賣契約及買受權利的換約轉售,除符合法律規定的少數例外,例如配偶、直系血親或其他法定特殊情形外,不得任意移轉。因此,過去利用紅單賺價差的模式,目前已大幅受到限制。換句話說,預售屋已逐漸回歸「購屋自住」的本質,而不是投資炒作工具。
Q3:已經簽了預售屋契約,可以隨時解約嗎?
A:可以提出解約,但不代表一定可以無條件解除契約。依契約及法律規定,如果是建商違約,例如:延遲開工或完工達契約約定期間;建材、設備與契約不符;面積誤差超過契約約定;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等,買方通常有權依法解除契約,並請求返還已付款項。但是,如果是買方單純因為沒錢、後悔、不想買,而要求解約,就屬於買方違約,法律效果便不同。
Q4:建商可以全部沒收已付款嗎?
A:未必。目前內政部公告的《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已有明確規範。如果買方違約,建商可以請求違約金,但不得約定過高。目前契約範本通常約定:違約金最高不得超過房地總價款百分之十五。如果建商實際損害低於違約金,仍可能依個案認定;若約定顯失公平,也可能依法調整。因此,建商並非一句「全部沒收」,就一定合法。例如房價二千萬元,契約約定違約金十五%,最高約三百萬元;若買方已支付一百五十萬元,究竟如何計算,仍須依契約內容、付款進度及法律規定判斷,而不是一概沒收。
Q5:如果建商要求簽署與內政部契約範本不同內容,可以嗎?
A:消費者應特別注意。內政部訂有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其目的就是避免建商利用契約優勢,訂立過度偏向建商的不公平條款。若契約違反強制規定或顯失公平,相關條款未必具有法律效力。因此,簽約前一定要仔細閱讀契約,而不是只聽銷售人員口頭說明。
Q6:買預售屋前,最重要的法律提醒是什麼?
A:第一,不要因「今天不買就漲價」而倉促下訂。第二,確認是否已簽正式契約,還是僅屬預約或紅單。第三,詳細閱讀內政部預售屋契約範本,尤其是付款方式、違約責任、解約條件及交屋期限。第四,了解《平均地權條例》修正後,預售屋原則不得自由換約轉售,不要再抱持短期套利心態。第五,如果真的必須解約,不要只相信建商一句話,也不要只聽朋友意見,應先檢視契約內容及違約條款,必要時尋求律師協助。
結語
預售屋最大的風險,不是在交屋,而是在簽約當下。早年的「炒紅單」已因《平均地權條例》修法受到嚴格限制;如今購買預售屋,更應回歸居住需求。至於解約,也不是一句「不買了」就能解決,而必須區分是建商違約,還是買方違約,並依《平均地權條例》、內政部預售屋契約範本及契約約定,判斷雙方的權利義務。
記住一句話:
「預售屋可以解約,但不能忽略契約;法律保障買方,也保障誠信履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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