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 遺產中含有土地如何分割
-
商品資訊
陳父在鄉下留下兩筆不動產:第一筆是祖厝及其坐落的120坪土地,價值約2400萬元;第二筆是300坪農地,價值約1200萬元。此外,陳父還有800萬元存款,以及400萬元銀行債務。陳父與陳母育有三名子女:長子陳大明、次女陳美玲及小兒子陳志強。陳父在親友聚會時曾說:「這間祖厝以後就留給大明,農地給另外兩個孩子,存款留給媽媽養老。」兩年後,陳父突然過世。喪事辦完,長子便拿出祖厝鑰匙說:「爸爸生前已經說過,房子是我的。」次女立即反對:「爸爸只有口頭說,又沒有遺囑。土地和房子都是遺產,應該依法分配。」小兒子則主張:「祖厝不能賣,但農地現在價格很好,可以賣掉分錢。」陳母只說了一句:「我什麼都不要,只希望能繼續住在這裡。」
Q1:陳父過世後,誰是繼承人?每個人可以分多少?
依民法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配偶與子女共同繼承時,配偶與各名子女的應繼分相同。因此,本案共有四名繼承人:陳母與三名子女,每人的法定應繼分原則上都是四分之一。陳父留下的財產與債務,都應列入遺產範圍,不能只分土地與存款,卻把銀行債務排除在外。
Q2:陳父生前說祖厝留給長子,有沒有法律效力?
長子認為父親的親友都聽過這句話,足以證明父親的意思。但是,遺囑不是只要能證明死者曾經說過什麼,就當然有效。民法規定遺囑必須採取法定方式,例如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或符合法定要件的口授遺囑。
既然不是依法製作的遺囑,也不是面臨生命危急等特殊情形所作成的法定口授遺囑。因此,這段話不能直接排除其他繼承人的權利。縱使有合法遺囑,原則上也不能任意侵害配偶與子女的特留分。
Q3:父親死亡後,祖厝是否立刻有四分之一屬於長子、四分之一屬於次女?
在遺產尚未分割以前,四名繼承人對全部遺產成立「公同共有」。
長子不能說:「我有四分之一,所以一樓就是我的。」次女也不能指定農地東側七十五坪歸自己所有。完成繼承登記,也只是把父親名下的不動產登記到繼承人名下,並不代表遺產已經分割完畢。因繼承取得的不動產,在登記前即已取得權利,但必須辦理登記後,才能進一步處分其物權。
爭執最激烈時,長子又提出:
「祖厝這些年都是我在修,父親也是我照顧,我應該多分一些。」律師告訴他,照顧父母、支付醫療費或修繕房屋,未必當然增加法定應繼分。長子如能證明修繕費是代全體墊付,或與父親之間另有借貸、委任、返還費用等法律關係,可以另外提出請求。換句話說,繼承分配與費用返還是兩個不同問題。應先釐清繼承比例,再處理長子是否確實支出必要費用,以及其他繼承人應否分擔。
四人仍然無法達成協議。次女因此向法院提起分割遺產訴訟。長子非常生氣:「只要我不同意,就不能分割吧?」律師回答:「協議分割確實需要全體繼承人同意,但協議不成時,任何一名繼承人原則上都可以請求法院分割遺產。不能因為其中一人反對,就讓所有遺產永遠維持公同共有。」
法院審理時,請鑑定人評估不動產價值,也詢問各繼承人的意願與資力。依照法律,分割可以採取原物分配,例如把不同土地分給不同繼承人;也可以把特定不動產分給其中一人,再由取得較多財產的人以金錢補償其他人。如果原物分割困難,法院也可能命令變賣土地,再分配價金。法院追求的是整體價值上的公平,而不一定是每個人取得相同面積的土地。
最後,在法院調解下,四人達成方案:
祖厝及土地由長子取得,價值二千四百萬元;農地由次女取得,價值一千二百萬元;八百萬元存款先清償四百萬元銀行債務,剩餘四百萬元由陳母取得。因為每名繼承人按淨遺產計算,應取得的價值各為一千萬元,因此長子與次女再以金錢補償陳母及小兒子,使四人最終取得的價值符合應繼分。
此外,長子承諾讓母親繼續居住祖厝,並將相關權利義務寫入正式協議,而不是只靠口頭保證。
這個故事告訴我們,它同時牽涉三個層次:遺產,是先確認死者留下哪些財產與債務;土地,是確認不動產的登記、價值、使用及是否適合實際切割;分割,則是終止全體繼承人的公同共有關係,讓每項財產真正確定歸屬。
法律可以計算每個人的權利,法院也可以決定土地如何分配,但最好的結果,不是誰取得最多,而是每個人都清楚自己的權利,也願意用合理方式處理彼此的差異。
父母留下的土地,本來是希望家人安身立命。若沒有合法遺囑、完整財產資料與事前規劃,土地就可能從家庭的資產,變成親人對簿公堂的原因。
所以,遺產不是死亡以後才需要面對的問題,而是每個家庭都應該提早安排的法律課題。
-
商品Q&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