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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戀情的法律責任
今晚在 #警察廣播電台 #MusicRunway #法現好厝邊 中分享未成年人戀情的相關法律責任!
一、如果兩個未滿 14 歲的國中生,兩情相悅發生性行為,會有法律責任嗎?
任何人與未滿 14 歲男女發生性行為,依據《刑法》第 227 條第 1 項規定,都要科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兩個未滿 14 歲國中生互相發生性行為,都要各自面臨相當刑責。
二、如果兩個已滿 14 歲而未滿 16 歲的國高中生,兩情相悅發生性行為,會有法律責任嗎?
任何人與已滿 14 歲未滿 16 歲的國高中生發生性行為,依據《刑法》第 227 條第 3 項規定,要科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兩個已滿 14 歲未滿 16 歲國高中生互相發生性行為,都要各自面臨相當刑責。
三、上面兩個狀況,如果被告是未滿18歲的人,則可以適用「兩小無猜條款」
依據《刑法》第 227-1 條,如果是 18 歲以下之人犯前條犯罪「也就是跟未滿 14 歲」或者「滿 14 歲未滿 16歲」發生性行為,如果沒有違反對方意願,而是兩情相悅狀況發生,都可以依據規定請求「減輕」或者「免除其刑」,這就是所謂的「兩小無猜」條款。
四、兩小無猜條款屬「告訴乃論」事件,不可不慎:
(一)依據《刑法》第 229-1 條推定,如果未滿 18 歲的人與未滿16 歲的人兩情相悅發生性行為,這種犯罪是屬於「告訴乃論」,一定要對方的法定代理人提起刑事告訴,檢察官才會受理。
(二)實務上常常會發生兩個小情侶發生性關係,被害者不想提告,但是他們的父母還是可以提出刑事告訴。
五、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除可提告刑事外,還可以提起民事嗎訴訟嗎?
(一)檢察官起訴後,被害人父母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據《民法》第 184 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向加害人求償金錢賠償。另外,《民法》第 187 條規定:「未成年人犯罪而侵害被害人權利時,父母身為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依民法 187 條之規定,需與未成年人共同負擔賠償被害人之責任。」,所以加害人要賠償,他的父母更要負擔連帶賠償責任。
(二)除此外,對於被害人貞操權遭受侵害,被害人父母還可以依據《民法》第 195 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向加害人請求精神慰撫金。
六、最後提醒聽眾朋友:
(一)兩個未成年人無論有多相愛,交往還是止於友誼關係,否則最後發展為訴訟糾紛,再美的戀情也會被毀掉的。
(二)另外,任何遭到強制性侵的被害人,都要記得受害後記得冷靜的保存證據,如臉書、email、line 等通訊軟體往來紀錄及內容、並於受害後盡速至醫院驗傷,留存驗傷單。
(三)對於加害人而言,只要遭到性侵指控,由於是較重的刑責,建議儘速找到自己相信的律師,留下有利的證據證明自己清白,如果可是是用「兩小無猜」條款,記得一定要留下交往或約會紀錄,爭取適用減輕或免刑機會;或者有可能取得對方的原諒,也可以與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和解(多為金錢賠償)並道歉,以取得緩刑或減輕刑度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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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 https://anntw.com/articles/20140721-2iT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