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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鬆搞懂國民法官法
立法院日前通果「國民法官法」。小編很好奇,「國民法官法」是什麼呢?如何影響我們的 #司法程序呢?有請 #徐惠珍律師 說明,幫大家介紹一下我們司法的改革吧!
1.「國民法官法」的立法宗旨:
提升司法之透明度,反映國民正當法律感情,增進國民對於司法之瞭解及信賴,彰顯國民主權理念(§1),也就是透過國民參與刑事審理程序,對於案件有罪與否有決定權,杜絕恐龍法官與社會脫節的判斷標準。
2.適用案件為:
刑事案件1. 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2. 其他故意犯罪因而致人於死者。3. 但少年刑事案件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除外(§5Ⅰ),並不是以後刑事審理全部為國民法官參與,而僅限於重罪、故意殺人案件、
3.誰有資格擔任國民法官?
1. 滿23歲、有高中(職)畢業或同等學力(§12Ⅰ、§14)2. 在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繼續居住滿4個月(§12Ⅰ)3. 但少年刑事案件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除外(§5Ⅰ);另須不具備1.個人因素(§13)、2.職業因素(§14)、3.迴避事由(§15),例如有法律背景的人,就不能擔任國民法官。 國民法官審理庭的組成為何?法官3人+國民法官6人(§3Ⅰ)得選任備位1~4人(§10Ⅰ),一共有9個人共同審理。
4.審理過程中,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會充分討論,包括:
1中間討論,是讓國民法官充分了解案情,不急著下定論,如果國民法官有不懂之處,則由職業法官講解說明;2終局評議:針對本案事實及法律爭點充分討論釐清後進行表決。 如何表決呢?在認定是否有罪部分,必須全體2/3(相當於6票)達成多數決。在決定科刑高低時:必須全體1/2(相當於5票)達成多數決。以上的認定,都必須多數決中成員同時包括「職業法官」與「國民法官」在內,才算是有效認定。
5.科刑部分:
如果每個刑度大家都不過半,則最不利的票數會併計於次不利的刑期,如此「次不利刑期」因此過半,則以「次不利刑期」為刑度。 宣判部分:終局評議後應即時判決,判決三十日內由職業法官繕寫判決書。
以上簡要說明「國民法官」參與審理的重點,期待大家能以開放的態度來面對此次司法改革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