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離婚的損害賠償

 
小編總算知道,夫妻離婚後後要處理財產問題,除了上次所提的「#贍養費」外,第二種法律效果就是「#損害賠償」。但什麼是「損害賠償」?今天請 #徐惠珍律師 來說明一下吧!
 
《民法》第1056條規定,夫妻因為判決離婚而可請求的損害賠償,顧名思義,一定是夫或妻在離婚事由上造成對方的損失,夫或妻德因判決離婚而請求賠償,如果要請求非財產的賠償(精神慰撫金),則請求賠償之人本身必須是「無過失」。例如,丈夫因外遇而遭妻子請求離婚,法院判准離婚,妻子原本為影星,標榜婚姻幸福,但是判准離婚後,妻子美滿婚姻形象受損,廣告代言遭廠商撤銷損失120萬元,這就可以請求丈夫賠償,另外妻子因此精神衰弱、失眠、憂鬱症,精神慰撫求償40萬元,如果妻子對於離婚事由為「無過失」時,妻子也可以請求慰撫金。
 
從上面的例子來看,簡單整理離婚損害賠償的要件為:(一)須限於「判決離婚」,所以如果協議離婚,就不能請求;(二)請求財產受損者,須被請求的他方就離婚結果之發生至少有過失,請求者有無過失在所不問;(三)請求非財產受損者,請求者必須是無過失。
 
實務上常有人因為離婚而主張對方應賠償「婚禮宴客費」或者「聘金」,但是法院判決均駁回,理由是:訂婚、結婚之宴客費,並不是婚姻的必須之開支,也不是因判決離婚所受之損害,所以不能主張;例外,聘金為贈與,並非因離婚所受損害,所以也不能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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