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上的強暴侮辱罪

什麼是 #強暴侮辱罪??今天分享臺灣高等法院的案例:

高等法院指出,住在分租雅房的女子,與其他住客共用同一間浴廁。一日凌晨女子急用廁所,碰巧另一位住客正在洗頭,經女子幾番催促後,該住客終於開門走出,但女子不滿她占用浴廁過久,憤而將自己的排泄物塗抹在她身上,該住客隨即通知房東,並報警提告。

一審法院認定女子的行為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

二審法院則認為:上述女子行為,因不滿其他住客久占浴廁,以自身穢物塗抹在他人身上,用強暴方式侮辱他人,撤銷原判決,改判強暴侮辱罪,處拘役五十九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參考法條: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同條第2項則規定,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高等法院說明:本案浴廁門口就在分租雅房的公共走道旁,除爭吵的女子及住客外,尚有另外數間套房租客或訪客,於經過該公共走道時,可以直接見聞本案發生過程,女子在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地點,以糞便塗抹住客,是直接對人的身體施以有形外力,此舉依社會通念客觀上顯屬使人難堪、貶損他人的人格及社會評價,已該當於刑法第309條第2項的強暴侮辱罪的構成要件,因此將原判決撤銷改判。

 

文章出處:

https://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aspx?NID=190471.00&fbclid=IwAR2TAaUz96B2QU_h-R9-thm8bnaJ8S2vYqhH377c3_GKkt9AWXqar4IJf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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