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單搞懂跟蹤騷擾防治法

 

近期在 #警察廣播電台 #卡爾愛享樂 #法律e點靈 中聊到,社會新聞許多案件,因為追求不遂而慘遭殺害,其實在遭殺害前,加害人都是有跟蹤騷擾的行為,但是我國法律並沒有針對這種跟蹤騷擾行為處罰或預防,今年 11 月 19 日終於通過《跟蹤騷擾防治法》加以遏止,今天就來介紹讓大家搞懂自己的權益。

 

一、可以簡單介紹《跟蹤騷擾防治法》立法目的嗎?

(一)警政署統計,全台每年約有8千件跟蹤騷擾案件,且根據現代婦女基金會在2014年的調查,16至24歲的女性,每8人就有1人曾經被跟蹤騷擾,其中更有三成的騷擾者是陌生人、二成是追求者。行政院提出草案時也說明,跟蹤騷擾(stalking)已和性侵害、家庭暴力,一同被聯合國列為全球婦女人身安全三大威脅。

(二)由於社會不案件頻傳,行政院終於在 110 年 4 月 22 日提出草案,專指: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的8類行為,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所以,《跟蹤騷擾防治法》是局限於「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的 8 類行為。

 

二、請問《跟蹤騷擾防治法》所謂八種跟騷行為的態樣呢?

(一) 監視、觀察、跟蹤特定人行蹤。

(二) 以盯梢、守候、尾隨特定人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

(三) 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的言語或動作。

(四) 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進行干擾。

(五) 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

(六) 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

(七) 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

(八) 濫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

 

三、請問我遇見有人因為追求而跟蹤騷擾,可以怎樣處理呢?

(一)若有跟騷行為,可以先報警,由警察公權力即時介入處理,直接進行刑事調查,並須製作書面記錄,若認為行為人確有嫌疑,應以書面告誡行為人,書面告誡有 2 年的效力,行為人若再犯,被害人、警察或檢察官都可向法院申請保護令保護被害人。同時要告知被害人可以行使的權利,採取必要的保護措施,較即時有效。

(二)警方進行刑事調查後,檢方若認為行為人的罪嫌重大,有反覆實施跟騷犯罪之虞,也可以向法院聲請預防性羈押,多管齊下保護被害人。

(三)跟蹤騷擾行為即犯罪(此為告訴乃論),被害人也可以直接提告,如偵查及法院均認定犯行屬實,則得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如加害人有攜帶凶器進行跟蹤騷擾,則加重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罰金;跟蹤騷擾者如果是違反保護令繼續跟蹤騷擾,得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四、如果向法院聲請保護令,國家能給我甚麼幫助呢?

(一)法院的保護令有效期間最長為 2 年,自核發時起生效,時間屆滿可再聲請延長。法院的保護令,是命令嫌犯不可以再有跟騷行為,同時也可以命令嫌犯遠離特定場所一定距離,或是防止嫌犯再有跟蹤騷擾行為的必要措施。

(二)法院要在核發保護令後 24 小時內發送被害人、聲請人、相對人、裁定內容所指定之人及執行之警察機關。如果嫌犯收到保護令後,繼續為跟蹤騷擾行為,加害人違反保護令,法院可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五、《跟蹤騷擾防治》何時施行呢?

《跟蹤騷擾防治法》於 110 年 11 月19日三讀通過,要等總統公布後六月個後施行。

 

六、《跟蹤騷擾防治法》有何質疑之處?

我們引用王琬諭立委對於《跟蹤騷擾防治法》的質疑:

(一)《跟蹤騷擾防治法》所謂跟蹤騷擾行為構成要件中,有「與性或性別有關」的限制,這樣會導致被害人在舉證上有困難、警方難以執法。例如現代婦女基金會 2018 年調查為證,有 57% 的科技跟蹤者屬於陌生人,「根本無從了解跟蹤者的動機為何」。

(二)被跟蹤騷擾的受害人如果想聲請保護令,需要符合「警察機關已對跟騷行為人為書面告誡」、「書面告誡兩年內仍有跟騷行為」等兩項要件,才能向法院聲請保護令,這樣可能會有兩年的執法空窗期,讓加害者有機可趁。

 

七、溫馨提醒

(一)《跟蹤騷擾防治》雖然三讀通過,如同前述確實有令人質疑的地方,因此受害人如果遇到跟蹤騷擾行為,記得一定要「留下證據」,證明對方的跟蹤騷擾是「反覆性、持續性」、「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否則無論是直接提告或者聲請保護令,就會面臨較嚴格的考驗。

(二)另外,針對八種態樣中的「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應該指過度追求,形成騷擾的狀況,而不是只要有不喜歡的人來追求就去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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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 https://buzzorange.com/citiorange/2021/04/22/the-stalker-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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