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律小學堂 > 【刑事糾紛】常見的刑法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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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鬆搞懂吸毒的法律小常識
今晚在 #警察廣播電台 #卡爾愛享樂 #法律e點靈 中聊到,毒品在世界各地都是一大問題,台灣與許多國家相同,均嚴格禁止毒品流通與服用,都是嚴格被禁止的,今天節目就帶大家簡單介紹毒品的法律小常識。
一、常見的毒品有哪些?
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分為四個等級有數百種,以下列舉較常見的毒品種類:
(一)第1級: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及其相類製品。
(二)第2級:罌粟、大麻、安非他命、搖頭丸、搖腳丸、一粒沙等。
(三)第3級:FM2(俗稱約會強暴丸)、小白板、K他命、一粒眠、紅豆等。
(四)第4級:蝴蝶片、安定等。
以上分類,第一級是最嚴重的,持續往下去區分各級,每一級毒品又要按照犯罪態樣來決定刑責輕重。
二、依據法律規定,如果與毒品有所接觸,可以分為哪幾種「犯罪態樣」呢?
(一)製造、運輸、販賣之行為:抓到的時候,就是正在製作毒品,或者車上就有毒品,或者查到販賣的明確事證。
(二)意圖販賣而持有之行為:因為要販賣毒品,所以一定會把毒品放在身邊。
(三)以強暴、脅迫、欺瞞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施用之行為:例如在 KTV 中混入飲料,欺騙他人喝下去。
(四)引誘他人施用之行為:例如慫恿朋友或未成年人,毒品吃下去精神很好、會很有創作靈感之類的引誘行為。
(五)轉讓之行為:無償贈送給朋友使用。
(六)施用之行為:也就是吸食毒品。
(七)持有之行為:並未吸食,而是單純持有。
(八)意圖製造而栽種毒品植物之行為:很多人會有郵寄方式,自國外寄送「#罌粟花」、「古柯」、「大麻」的種子,放在室內栽種,藉此提煉毒品。
三、根據以上犯罪態樣、毒品種類,可以簡單介紹我國法律處罰刑責輕重分類嗎?
(一)「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至第四級毒品,最重處死刑、無期徒刑,最輕也是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至第四級毒品,其罪責最重處無期徒刑,最輕也是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強暴、脅迫、欺瞞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施用第一級至第四級毒品者」,最重處死刑、最輕處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最重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最輕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罌粟或古柯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六)另外,成年人「販賣」、「或以強暴、脅迫、欺瞞方式」、或「引誘」、或「贈與」毒品者,依各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明知為懷胎婦女而對之販罪者,亦同。
四、如果自己施用毒品,也免費請朋友施用,這樣會觸法嗎?
無償提供給朋友施用的人,會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規定:
(一)轉讓第一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轉讓第二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轉讓第三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四)轉讓第四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五)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六)轉讓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五、如果只是自己施用的話,有什麼處罰規定嗎?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規定:
(一)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六、如果是第一次施用毒品的人,法院會給予機會嗎?
目前實務上對於第一次施用的人,會給予觀察勒戒或戒癮治療,這是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0 條規定:
(一)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
(二)觀察、勒戒後,檢察官或 #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認受觀察、勒戒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認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由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一年。
七、如果被警察查獲時,要怎樣處理才會爭取減刑機會?
(一)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規定:犯第「製造」、「運輸」、「販賣」、「強暴脅迫」、「引誘他人服用」毒品等犯罪,如果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二)犯上面犯罪之人,如果在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三)這些就是鼓勵犯罪者,積極將毒品的傳播鏈供出,溯源找出毒品來源,幫助破案的獎勵。
最後提醒聽眾,使用毒品是一條不歸路,絕對不要輕易嘗試,例如常見的警語:「拉K一時,尿布一世。」,毒品不僅危害自己的身體,同時可能影響全家人的生活,請聽眾遠離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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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 https://www.ruifang.police.ntpc.gov.tw/cp-2366-73157-2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