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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廣播電台專欄》輕鬆搞懂散網路謠言的法律常識
現在的網路非常發達,幾乎大家都有 LINE 或各種媒介可以隨時傳遞消息,無論是正確的或者錯誤的訊息,都會藉由「轉傳」、「轉 PO」的方式,迅速蔓延,今天就由 #徐惠珍律師 來簡單介紹一下網路謠言的法律常識。
一、什麼是 #網路謠言?
謠言簡單的說是一種據稱是真實但缺少證據的信息,也有學者解釋:謠言是針對公眾所關心的事物,所提出的一種未經證實的解釋或理由。
二、關於 #疫情期間,針對網路謠言,有什麼法律可以規範嗎?
(一)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63 條第 1 項第 5 款「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因此警方將以上面三人散布網路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移送檢方偵辦。
(二)另外任意編造疫情不實訊息,依據《肺炎防制條例》,其中對於「散播疫情相關謠言或不實訊息,且足以損害公眾或他人者,最高可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 300 萬元以下罰金」。
(三)所以說,沒有任何證據就散布個人意見、沒有查證就進行轉貼,這樣簡單的動作,如果影響公共安寧,就會面臨法律裁處,不可疏忽。
三、關於製造網路謠言,不僅僅是惡作劇或者道聽塗說,而是有意的要趁亂「哄抬物價、囤積物品」,這樣的行為,法律有處罰規定嗎?
(一)我國《刑法》第 251 條規定:如果有意要囤積「糧食、農產品、民生必要飲食物品」等行為,目的是要提高交易價格,而無正當理由不應市銷售,要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另外,對於意圖影響「糧食、農產品、民生必要飲食」等物品之交易價格,進而散布不實資訊者,要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如果是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犯前項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而且對於未遂犯也會處罰。
四、關於網路謠言,影響特定人的名譽,有何法律可以因應?
在網路上散播不實謠言毀謗他人名譽,將涉及《刑法》第 310 條的加重誹謗罪,另外也可能構成《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依據實務見解,如果刑事罪名成立,則可提起附帶民事求償,法官會參考雙方當事人的學經歷、經濟狀況及身分地位,以及被害人身心受創程度,衡量賠償多少。一般來說,可能是賠償幾萬、十幾萬到幾十萬元,如果是社會上重量級的知名人士,賠償金額便可能上達百萬元。
五、關於網路謠言,我們應該如何因應呢?
(一)很多人在喜歡在 LINE 上面轉傳訊息,或是在臉書上轉 PO 某則消息,其實這都是很危險的舉動,例如轉傳「吃某個廠牌的維他命可能致癌」、「慶祝 LINE 破億下載率,只要傳送簡訊給 35 名用戶,就能得到 1000 枚代幣和貼圖 1 組」、「行動電話救命專線改為 119」、「CNN 報導某電話來電不要接,因為是手機病毒,會有付不完的電話費」等等,有許多都是惡作劇,或是錯誤訊息以訛傳訛越傳越誇大的「加料版」,未經證實就轉傳是非常危險的行為。
(二)刑事警察局表示,從 104 年 8 月 18 日開始,已經在 165 反詐騙網站上開闢專區澄清,民眾可以查閱訊息真偽再轉傳,不要看到訊息就轉傳。另外,要初步辨別是否為網路謠言並不難,謹記「標題聳動」或「提供優惠資訊、要求儘速大量轉傳」、「錯誤標示公署名稱」的消息,都可能是網路謠言。
(三)請各位聽眾應該要注意:看到任何來路不明的訊息前,先進行查證再轉傳親朋好友,每一個人都做好把關者,就可以有效遏止網路謠言的散布。否則如果該則訊息是有可能囤積民生物資而哄抬物價,自己又跑去轉傳,就有可能在無意間觸法。
六、最後有要提醒聽眾的嗎?
經由法律的逐步修正,將網路謠言納入《刑法》、《陸海空軍刑法》、《災害防治法》等範疇,而不再只是《社會秩序維護法》裡輕微處罰,就可以看到政府要遏止「網路謠言」的決心。所以聽眾在看到網路上的轉傳訊息,先別急著轉傳給親朋好友,而應先經過查證了解消息來源是否值得信賴,甚至行政院、內政部、警政署網站都有設立「即時新聞澄清」專區可供查詢,包過民間也有網路謠言追追追之類的系統可供查證,]聽眾要確認確認消息的正確性,才能進一步轉傳,千萬不要一時疏忽,而誤觸法網。
以上由 #徐惠珍律師 在 #警察廣播電台 #卡爾愛享樂 #法律e點靈 為大家簡單說明,讓各位聽眾保有自身權益!希望大家了解狀況,下次見:)
圖片來源: https://vip.udn.com/vip/story/121157/4966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