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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議題》高雄少女失蹤案
日前高雄市一名 14 歲少女搭上陌生人的車輛後失蹤,最後發現少女被囚禁於一棟民宅的閣樓,整整失蹤66小時,經過警方上門搜尋三次,才因少女故意製造聲響而獲救。以這個社會事件,能夠讓民眾認識什麼呢?今天有請 #徐惠珍律師 為大家說明。
依據《刑法》第241條規定:「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和誘未滿十六歲之男女,以略誘論。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依照上開法律規定,首先我們會有疑問,什麼是「略誘罪」?什麼是「和誘罪」?本件是略誘罪還是和誘罪對加害人偵查論罪呢?
所謂的「和誘罪」是指加害人得到被誘人 (未滿20歲的少男或少女) 同意,將少男、少女置於加害人實力支配下,例如加害人與少男、少女相戀,得到同意,在外租屋同居,少女的監護人是可以援引「和誘罪」提告的。
所謂的「略誘罪」是指加害人違反被誘人意思,施用強暴脅迫手段或以詐欺方法(例如介紹工作)等不正當手段,將少男少女置於加害人實力支配下。 如果被誘人尚未滿16歲,則縱是得少男少女同意,也算是略誘罪,少女的監護人自然可以依法論處。
而兩罪論罪科刑上,略誘罪的處罰是重於和誘罪。從以上的說明,可以知悉高雄的少女誤信加害人的謊言而北上,遭被害人囚禁,理應為「略誘罪」。另外,加害人將少女囚禁於閣樓,不准少女外出甚或發出聲響等,又觸犯《刑法》第304條「強制罪」,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加害人限制少女行動自由,另觸犯《刑法》第302條「妨害自由罪」,即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上介紹四種法律分別是「略誘罪」、「和誘罪」、「強制罪」、「妨害自由罪」,提供大家參考,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