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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鬆搞懂大法庭制度
我們常常在新聞中看到,罵人一句三字經,有的法官判決無罪,認為這個是「#口頭禪」,但是也有法官認為有罪,成立 #公然侮辱,這就是大陸法系國家「重法律」、「輕前例」的狀況,也因此造成民眾不信賴司法,今天就為大家介紹「大法庭」制度,這個制度建立足為後案參考的個案。
一、 現在已經實施 #大法庭制度 嗎?
法院組織法、行政法院組織法有關大法庭制度之修正條文於民國107年12月7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108年1月4日總統公布,自108年7月4日施行。以往終審法院用以統一法律見解的判例選編、決議制度,功成身退,由大法庭取代。
二、 為何要建置「大法庭」新制?
主要設置目的有三:
(一) 終審法院統一法律見解
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分別自民國96年、99年以來不再選編判例,但期間新法制定、新的法律問題不斷產生。另外,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雖有判例制度,但是並無注重「判決先例」的制度與文化,造成在判例以外,各審判庭以審判獨立之名,各吹各的調,而有裁判歧異之事實,統一法律見解的功能不彰。
(二) 判例、決議合憲性遭質疑
法律應經立法程序三讀通過,但是司法實務上,各法官常常引用判例、決議見解,擴張或者限縮又或者額外解釋法律的適用,判例甚至有通案之法規範效力,產生類似抽象規範效力,屢遭質疑有侵害立法權之嫌。
(三)將統一法律見解機制回歸司法權
「大法庭制度」成為統一見解之機制,且終審法院之審判庭預見裁判歧異時,應提案至大法庭作成法律見解,審判庭再據為審判依據,且規範各審判庭除非經由提案予大法庭裁判,否則不能逕在裁判變更先前裁判見解,確保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作出的裁判,均代表該院所表達的一致法律見解。
三、 誰可以向大法庭提案?
依《法院組織法》、《行政法院組織法》之規定,只有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各庭,於審理案件時,可以提案至大法庭。提案內容包括:(一)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各庭審理案件中,認於該個案中要採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見解,與先前裁判之法律見解歧異者,應以裁定敘明理由,提案予大法庭。(二)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各庭審理案件,經評議後認採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重要性,得以裁定敘明理由,提案予大法庭裁判。
四、 大法庭的組成有誰?
(一) 審判長一人,最高法院民、刑事大法庭之審判長由最高法院院長及其指定之庭長,分別擔任。
(二) 提案庭應指定庭員1人,為大法庭之當然成員。此乃為使大法庭審理法律爭議,得迅速掌握其中重要法律爭點,以促進審判效率,所為之設計。
(三) 大法庭之票選成員部分,依《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7第1項明定,最高法院民事、刑事大法庭之票選成員9人,由法官會議以無記名投票之方式,分別自民事庭、刑事庭全體法官中依得票數較高,且每庭至少應有1人之方式選舉產生。
五、 大法庭辯論終結後,是否應書面裁定及定期宣示?
大法庭統一法律見解,影響深遠,故大法庭辯論終結後,應以書面裁定之方式,將所採之法律見解完整明確記載於主文,及敘明其決定採用該法律見解與不採納其他法律見解之理由,以昭慎重。
六、 大法庭成員於評議時所持法律見解與多數見解不同時,可否出具不同意見書?
公布附具之不同意見書是大法庭制度的一項重要特色。大法庭於辯論終結後,對提案之法律爭議,依法院組織法第九章之規定進行評議之結果,以多數成員支持之見解作成裁定。惟大法庭制度係為確保法律適用一致性、促進法律續造而設,法官於評議時所持法律見解雖與多數意見不同,然亦可能甚具參考價值,依法特別規定公布不同意見書之機制,大法庭成員於評議時所持法律上之意見與多數意見不同,經記明於評議簿,並於裁定宣示前補具不同意見書者,應與裁定一併公布大法庭成員雖於評議時持少數意見,但是未於裁定宣示前補具不同意見書者,自無從公開不同意見書。
七、 大法庭裁定的拘束力為何?
大法庭裁定後,提案庭就該提交案件,應依據大法庭裁定所表示的法律見解,作成本案終局裁判,始能達成統一法律見解之目的。因此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10、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5條之10均規定,大法庭之裁定對提案庭提交之案件有拘束力。但應說明的是,關於大法庭裁定的旁論部分,並無拘束提案庭的效力(應行注意事項第48點但書參照)。
八、 大法庭新制施行後,已選編的判例效力如何?
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於107年12月7日上開法律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如果該判例之「裁判全文」已經無法查考,因此這則裁判欠缺事實參佐,因此不應該有「裁判要旨」,即刻停止適用。至於其餘未經停止適用之判例,其裁判全文(而非判例要旨)應回歸裁判之本質,不再有「通案之效力」。
以上由 #徐惠珍律師 在 #警察廣播電台 #卡爾愛享樂 #法律e點靈 中分享!若有想要瞭解的議題都歡迎粉絲團留言,下週與您線上相見囉:)
圖片來源: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578-58280-8179d-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