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鬆搞懂國民法官制度

 

昨晚在 #警察廣播電台 #卡爾愛享樂 #法律e點靈 中聊到,司法院推行的「#國民法官制度」即將適用,到底甚麼是國民法官?在哪個條件下適用?攸關全體公民的權益,今天就來簡單搞懂國民法官吧。

 

一、國民法官制度是哪年開始施行呢?

#國民法官法》於民國 109 年 7 月 22 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8月 12 日經總統公布,將於 112 年 1 月 1 日施行。施行初期以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 (例如:虐童致死) 之刑事案件為適用案件範圍;115 年 1 月 1 日起,適用案件範圍除上述適用案件類型外,所犯最輕本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亦會行國民參與審判。但少年刑事案件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則不行國民參與審判。

 

二、甚麼是國民法官制度?誰可以擔任國民法官?

(一)國民法官制度,是由一群透過隨機抽選,符合資格之來自各行各業的 6 位民眾,與 3 位專業法官一起坐在法檯上,共同審判,決定被告是否有罪、罪名及應受處罰的制度。

(二)年滿 23 歲的中華民國國民,在地方法院轄區內連續住滿四個月以上,就有機會擔任。以「臺北地方法院」來說,居住於臺北市中正區、 松山區、 信義區、文山區、大安區、萬華區、中山區,以及新北市新店區、烏來區、深坑區、石碇區、坪林區之民眾,符合上述條件者,即機會擔任國民法官,但如有法定不得擔任的事由,則無法擔任。

 

三、甚麼樣的人不合適擔任國民法官呢?

不符合國民法官法第 13 條、第 14 條及第 15 條之資格者不得擔任國民法官,例如:

1、因被停權、現涉刑案或曾受刑罰、保安處分者未滿一定期間者或受破產宣告或經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2、職業具有特殊性質者。

3、未完成國民教育之人員。

4、與本案或本案被告、被害人有一定關係者。

5、有事證足認難為公平審判者。

 

四、我不方便擔任國民法官,我可以拒絕嗎?如果可以拒絕,條件是甚麼呢?

(一)國民法官法規定國民有參與審判的義務,所以如果符合國民法官法規定的人被抽選為國民法官,就必須擔任國民法官,不得任意拒絕。

(二)但有國民法官法第 16 條所定情況的人,是可以拒絕擔任國民法官的(若不拒絕,仍可擔任),例如:

1、年滿 70 歲以上者。

2、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學校之教師。

3、在校學生。

4、有病在身執行職務顯有困難或執行嚴重影響健康。

5、養育親屬之需求而執行職務顯有困難。

6、發生重大災害,有處理之必要。

7、有其他重大事故而執行職務顯有困難。

8、曾經參與過,而未滿一定期間。

 

五、國民法官要做哪些事情呢?

(一)國民法官之職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與法官同。(國民法官法第 8 條)

(二)全程參與審判。(國民法官法第 67 條)

(三)訊問權:得自行或請求審判長訊問證人、鑑定人、通譯、被害人或其家屬。(國民法官法第 73 條)

(四)參與論罪評論:決定有沒有罪及應判何罪。(國民法官法第 82 條第 1、6、7 項)

(五)參與科刑評議:有罪時決定應判多重。(國民法官法第 82 條第 1、6、7 項)

 

六、國民法官有哪些保護呢?

(一)支給日費及旅費。(國民法官法第 11 條第 1 項)

(二)給與公假、禁止雇主給與不利處分。(國民法官法第 39 條)

(三)必要之保護措施。(國民法官法第 42 條)

(四)審、檢、辯對國民法官負擔之照料。(國民法官法第45條)

(五)評議時法官對國民法官之照料。(國民法官法第82條第3項)

(六)禁止接觸、刺探。(國民法官法第 41 條)

(七)其他人員之守密義務。(國民法官法第 19 條第 4 項、第 26 條第 5 項、第 41 條第 1 項)

(八)向國民法官行賄之處罰。(國民法官法第 95 條)

(九)向國民法官等實行犯罪之處罰。(國民法官法第 96 條)

 

七、我不懂法律,我怎麼能進行審判呢?

引進國民法官制度的目的就是希望讓來自社會各階層、具有公正代表性的一般國民,本於其多元的常識良能及社會經驗參與刑事審判程序,以提升裁判之廣度與深度,增加判決結果之周延性及民眾對於司法的信賴。因此,國民法官之選任資格,不僅沒有要求需要具備法律專業或其他專業知識、技能,更排除了具有法律專業證照者擔任國民法官之資格,以達到上述目的。

 

八、#徐惠珍律師 溫馨提醒

很多人會擔心,如果我被選擇為國民法官,需要提前訓練嗎?

其實獲選擔任國民法官後進行審判程序前,審判長會進行審前說明程序,說明國民法官參與審判程序、國民法官之權限、義務、違背時之處罰、刑事審判基本原則、被告被訴罪名構成要件及法令解釋、審判期程等注意事項,讓您充分掌握參與審判所需之資訊。審判過程中,審、檢、辯也會照料,儘量使用容易理解的白話,進行集中、迅速的調查證據及辯論等,避免造成民眾過重之負擔。

因此,人民只須於法院通知之時間出席即可,無須另行參與研習或訓練。

 

資料來源: https://tpd.judicial.gov.tw/tw/lp-6286-151.html

圖片來源: https://hlhr.hl.gov.tw/News_Content.aspx?n=1114&s=73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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