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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鬆搞懂監護宣告
昨晚在 #警察廣播電台 #卡爾愛享樂 #法律e點靈 中聊到,年老的父母如果已經成為植物人或意識不清,如果被人利用在外面錯誤締結契約,該怎麼制止呢?今天就來介紹我國民法「監護宣告」制度。
一、什麼是監護宣告?
自然人如果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以至於不能與他人溝通或不瞭解他人表達的意思,比方說,長期昏迷、 植物人、嚴重的智能障礙、精神疾病、失智症等等,聲請人可以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當法院裁定准許受監護宣告後,這個受監護人就會承為「無行為能力人」,法院會同時選監護人來擔任他(她)的法定代理人,也會再選一位適當的人跟監護人一起開具受監護宣告人的「財產明細清冊」。
二、誰可以聲請監護宣告?
依據《民法》第1111條規定: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例如:父母、祖父母、子女、孫子女、 兄弟姊妹、堂兄弟姊妹等)、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三、法院如何酌定誰是適合的監護人?
法院酌定監護人,幾乎都是從最近家屬中指定擔任,從實務上常見的例子,例如兩個子女都要爭取對於失智的父親或母親的監護權,這時候法院會依照《民法》第1111-1條規定「選定監護人」,考量的重點,是以「受監護宣告人(也就是父母)」之最佳利益為考量,優先詢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如果也無法詢問意見時,就可以斟酌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受監護宣告之人(也就是父母)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比如說父母親病例、身體情況、以及名下財產,還有子女能夠提供怎樣的醫療支援來照顧父母,有一個全盤的計畫,讓法官了解。
(二)受監護宣告之人(也就是父母)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比如說生病的父母跟哪個子女共同生活,感情比較好,這些也是法院考量的重點。
(三)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比如說監護人上下班的時間比較彈性,可以有較充裕的時間照顧父母。
(四)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如果受監護人的家屬都不能擔任監護人,這時候法院也會職權指定社會局或機構擔任監護人。
四、要如何聲請監護宣告呢?
(一)如果自己的家人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以至於不能與他人溝通或不瞭解他人表達的意思時,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例如:父母、祖父母、子女、孫子女、 兄弟姊妹、堂兄弟姊妹等)、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可以以書面向受監護宣告人的「住所地」、「居所地」管轄的地方法院出聲請。
(二)監護宣告是家事非訟程序,依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辦案期間自收案之日起,不得逾8個月期限尚未終結,否則即須列為遲延案件加以列管。
五、法院裁定准許監護宣告後,受監護人還能對外為法律行為嗎?
不能,法院一旦裁定「監護宣告」,受宣告的人在法律上就是「無行為能力人」,喪失自主決定權,不能為任何有效的法律行為,所有一切的意思表示,都必須由法定代理人,也就是監護人來行為。譬如:不能處分他自己的財產,換言之,申請信用卡、手機等行為都必須由法定代理人來處理,就算銀行、通訊業者推銷產品給「監護宣告」者,在法律上是無效的。
六、法院准許監護宣告後,監護人可以自由處分受監護人的財產嗎?
(一)不能任意處分,因為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
(二)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的財產,非為受監護人的利益,不得使用、帶為或同意處分。
(三)監護人為下列行為,必須經過法院許可才生效力:
1、代理受監護人購買、出售、轉讓、設定抵押等受監護宣告人的不動產。
2、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的房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
3、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的財產為投資(例如買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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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 https://www.i-fare.org.tw/index/IsuShow.aspx?CDE=GIU201910051048197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