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分類Article
輕鬆搞懂強制執行
民眾經過民事訴訟後,終於得到勝訴判決,可是對方還是不付錢,這時候怎麼辦呢?今天來介紹法律上處理不付錢的 #強制執行程序。
一、 問:要聲請強制執行前,一定要取得「執行名義」嗎?
是的。執行名義指債權人可以聲請民事強制執行的依據,簡單的說:有執行名義,債權人才可以聲請強制執行,執行機關也才可以根據執行名義進行強制執行程序。
二.問:執行名義有哪幾種?
《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明定得為執行名義者,共有六種:
1.確定之終局判決。
2.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
3.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
4.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
5.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經法院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者。
6.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例如:本票裁定、支付命令、經法院核定之調解書等。
三、問:具備執行名義後(比如我有一個勝訴的確定判決),我要如何聲請強制執行呢?
(一)提出聲請狀:依據《強制執行法》第4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4條 之規定,聲請狀內容應記載:
1.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2.執行名義的名稱。
3.執行的標的物。
4.聲請執行的理由。
(二)附具證明文件:依《強制執行法》第6條之規定,提出證明文件。例如:判決正本及確定證明書、公證書、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等。
(三)繳納執行費: 執行標的物之拍賣金額,未滿五千元者,免徵執行費,五千元以上者,則以千分之八計算。
(四)向有管轄權之法院聲請
四、問:債權人要如何查得債務人的財產呢?
(一)債權人一定要發現債務人有可供執行之財產,然後提報給民事法院的執行處,這個執行處不會主動幫你查債務人的財產。如果真的無法查知債務人之財產,或債務人真的沒有財產,那個即便勝訴判決也沒辦法換得相對的錢。
(二)實務上債權人常用的方法是:當債權人取得例如上訴判決後(要有確定證明書),有 執行名義後,依法向國稅局付費查詢債務人財產資料,查得債務人財產後,再具狀向法院聲請強執行。
五. 問:如果債務人就是沒有錢,怎麼辦呢?
債務人就是沒有財產,債權人可以用書狀向執行處說明「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 「債務人雖有財產可執行但不足清償」,可以一併聲請核發「債權憑證」。
以上由 #徐惠珍律師 在 #警察廣播電台 #卡爾愛享樂 #法律e點靈 中分享!若有想要瞭解的議題都歡迎粉絲團留言,下週與您線上相見囉:)
圖片來源: 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2753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