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鬆搞懂勞保法律小常識

 

大部分的人都曾經投保 #勞工保險,或者現在正是投保勞工保險中,勞工保險勞保攸關 #勞工權益,今天幫大家整理七個常見的 #勞保 的法律常識。

 

一、什麼勞保?什麼是勞退?

(一)勞工保險 (簡稱勞保),公司為勞工加保,每個月繳納保險費獲得保險服務,其提供的保障包含:傷害、殘廢、生育、死亡及老年給付,它是一種強制雇主應為勞工加保的制度。收費的比例為:勞工自費20%、雇主70%、政府10%。

(二)勞工退休金 (簡稱 #勞退),是「#勞基法」規定有勞保的勞工,在退休時可獲得一筆退休金,勞退新制是以「個人退休金專戶」為主的制度,雇主為勞工按月提繳不低於其每月工資 6% 的勞工退休金,而勞工個人可自願另提繳退休金,進入帳戶內。

給付方式為勞工年滿 60 歲即得請領一次或月退休金(未滿 60 歲僅能一次領回退休金),而領回的金額為退休金個人專戶累積的本金及收益。這些試算方式,都可以去勞保局或相關網站找到。

 

二、請問公司剛成立,幾人以上為「勞保」的強制納保單位?如果公司草創,還沒有雇用員工,負責人自己可以投保勞保嗎?

(一)勞保規定僱用員工五人以上事業單位為強制納保單位,如果沒有滿五人,不依定要幫員工投「勞保」。但是要特別注意,另外還一個「就業保險」規定,即便公司只有雇用員工一個人,公司也要為這個人投保「就業保險」,以免損害員工領取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失業給付等權益

(二)新公司僅負責人 1 人而未僱用員工,依規定不得成立投保單位單獨為負責人辦理參加勞工保險。

 

三、請問如果我沒有在這個公司上班,但是我想要累積勞保年資,或者請領保險給付,因此掛在某個公司名下投保,這樣違法嗎?

(一)如果沒有實際在公司就職,公司與被保險人間沒有勞雇關係,公司卻掛名加保,俗稱「寄保」,如果發生保險事故需要請領保險給付時,勞保局查證發現是「寄保」,就會依《勞工保險條例》第24條規定取消被保險人資格,同時追償已發給之保險給付,如果還沒有核發就會拒絕核發。

(二)另外,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70 條規定:「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領取保險給付或為虛偽的證明、報告、陳述及申報診療費用者,除按其領取的保險給付或診療費用處以二倍罰鍰外,並應依民法請求損害賠償;其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如果認真追究,也可能涉犯刑法詐欺罪或致使公務員登在不實罪名。

 

四、我是勞工,但是有債務問題,不想有勞保記錄,我可以主動跟公司說不保勞保嗎?

(一)勞工方面: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71 條規定:勞工違背本條例規定,不參加勞工保險及辦理勞工保險手續者,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鍰。

(二)雇主方面: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規定:

1. 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2. 投保單位未依本條例之規定負擔被保險人之保險費,而由被保險人負擔者,按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二倍「罰鍰」。投保單位並應退還該保險費與被保險人。

也因此,投保單位通常會拒絕勞工的要求,還是要依法投保。

 

五、如果公司將投保薪資「以多報少」、「以少報多」,雇主要如何負擔法律責任呢?

(一)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3巷規定: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並追繳其溢領給付金額。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

(二)勞工可憑薪資證明向勞保局對公司進行申訴與檢舉,由勞保局查證,依法辦理,勞工所受損失,可以透過調解程序或者訴訟程序追償。

 

六、我今年已經超過65歲了,還可以再加勞保嗎?

勞工第一次加入勞工保險依規定不得超過65歲,但65歲前曾加入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如離職退保未領取老年給付,於滿65歲後再從事工作,得由其所屬投保單位辦理加保。

 

七、員工第一天就職,公司忘記幫員工投保勞保,晚幾個月後再加保,要如何處理呢?

(一)勞工保險採申報制度,依照規定,符合強制加保規定的公司,應該在員工到職的當日,填具加保表寄(送)勞保局辦理加保;其保險效力之開始,是從加保表郵寄之當日或派員送交勞保局之當日起算(郵寄之當日,以原寄郵局郵戳為準)。

(二)投保單位如果未於員工到職當日申報加保,經勞保局查明屬實,將依規定核處「罰鍰」,無法透過「更正」方式處理(無法追溯自到職當日生效)。

(三)員工如因投保單位延遲申報加保致權益受損,應由投保單位負責賠償。

 

以上為 #徐惠珍律師 今晚在 #警察廣播電台#卡爾愛享樂 #法律e點靈 為大家分享,有任何想要討論的議題都歡迎粉絲團私訊,別忘了分享給您親朋好友!下次見:)

圖片來源: https://orange.udn.com/orange/story/121197/6107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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