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競業禁止契約

 

許多勞工辭職後,才發現老闆拿出一紙當年受聘時簽署的「競業禁止契約」,老闆還言明:辭職後,三年內都不能找同樣性質的工作,否則就是違約?請問這樣合法嗎?

 

一、什麼是「競業禁止」呢?

所謂「競業禁止」,是指「事業單位為保護其商業機密、營業利益或維持其競爭優勢,要求特定人與其約定在在職期間或離職後之一定期間、區域內,不得受僱或經營與其相同或類似之業務工作」而言。簡單的說,就是老闆禁止這個勞工在辭職後,不能從事類似的工作,以免有「搶生意」之嫌。

有關勞工簽訂競業禁止條款上的限制,主要是為維持此種憲法保障權利之 衡平,故要求勞工簽訂競業禁止條款的主要目的包括:

(一)避免其他競爭事業單位惡意挖角或勞工惡意跳槽。  

(二)避免優勢技術或營業秘密外洩。  

(三)避免勞工利用其在職期間所獲知之技術或營業秘密自行營業,削弱原雇主之 競之競爭力。

 

二、要員工簽署這樣的「競業禁止」契約,是否是限制勞工的工作權?

簽訂競業禁止條款之原始目的,主要是考量企業利益為出發點,但是現在許多雇主卻利用勞工求職的時候,趁勞工輕率、急迫或無經驗,而一併要求勞工順便簽訂「競業禁止條款」,造成勞工不可預知的侵害。目前許多公司行號的「競業禁止條款」是不合法的,如果勞工有疑問,可以先請教律師或懂法律的人。

 

三、什麼樣的「競業禁止」條款才是合法的呢?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9-1條必須符合四個要件,才准許雇主可以簽訂離職後的競業禁止約定:

(一)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我國實務上,常以「雇主是否耗費相當心血或金錢所研發而得優勢技術或創造之營業利益」為判斷基礎,

如果有,這種營業利益才是值得保護的利益。

(二)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

例如勞工擔任的職務,有機會會接觸到公司的營業祕密與研發,反之,如果只是一般行政人員或庶務人員,

根本不會接觸到公司營業秘密事項,就沒有簽立競業禁止的必要,或者簽署也不用受到拘束。

(三)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

關於競業禁止的期間,歷年來法院案例中,通常約定的期間為三個月、六個月、一年或兩年,

通常為兩年以下為法院接受的期間。關於競業禁止的區域,通常要明定一定之區域,

且不得構成勞工就業及擇業權利的不公平障礙,應以企業的營業領域、範圍為限(例如大台北地區);

至於雇主尚未開拓的市場,或將來可能發展的區域,基於自由競爭的原則,不應該受到任何限制。

競業禁止職業活動的範圍,應該指員工離職後不得從事的工作或業務,以及指對原事業單位具有競爭性的行業而言。

(四)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

所謂代償措施係指雇主對於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之補償措施, 勞工離職後因遵守與原雇主競業禁止之約定,

也就是說:勞工在競業禁止期間,因為無法擔任相類似工作的職務,可能因此受到的不利益,

通常可為「一次性預付」或「按月給付」,我國實務上認為通常不得少於員工離職時所取得報酬的一半(50%)。

另外,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年。逾二年者,縮短為二年。

 

四、如果雇主要求勞工簽定的「競業禁止條款」,欠缺上面任何一個要件,該如何處理呢?

上述四個要件,如果缺少一個,這個「競業禁止條款」就是不生效力,無法拘束勞工,

勞工自然可以在其他公司擔任相類似職務的工作。實務上最常見的,就是雇主並未給予勞工合理的補償,

也就是平白無故地要求勞工離職後不得擔任相類似的工作,只因為勞工「白紙黑字」同意簽名受拘束。

所以要特別提醒聽眾,要注意自己的權益。

 

五、如果公司的競業禁止條款都是合法的,而勞工仍然違反,會有什麼法律效果呢?

通常「競業禁止條款」會有約定勞工違反條款,必須支付違約金或損害賠償金。

歷年來競業禁止相關案件中,雇主與勞工訂定的競業禁止條款中,有約定違約金為「離職當月薪資的20倍、24倍」、

或「離職時最近一年所得」,甚至是「營業額的一百倍」。

經法院審酌判決結果,有的無須支付違約金,有的應支付金額為離職前一年所得,

或違約金額減為一至二個月薪資所得,其金額多寡尚無一定之標準,端視個案情節輕重,依事實認定之。

另外,勞工違反競業禁止之約定,也可能涉及《刑法》第 317 條相關刑責,

同時雇主也可能會在訴訟前或訴訟中聲請假處分,禁止勞工繼續在競業公司工作。

 

六、禁止禁止條款,是否一定要書面?如果是口頭承諾呢?

依據《勞鄧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1條規定,競業禁止條款必須以「書面」為之,並且要詳細記載:

「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和逾合理範疇」等內容,並由雇主與勞工簽章,各執一份。

 

七、如果公司非法解雇勞工,請問勞工還需不需要受到「競業禁止條款」的拘束呢?

依據《民法》第101條第2項規定,「因條件成就而受利益之當事人,如以不正當行為促其條件之成就者,視為條件不成就」;

也就是,如果遇到雇主惡意的違法解雇,依據《民法》規定,這個離職後競業禁止契約也會歸於無效,

勞工不需要遵守這個競業禁止條款。

 

八、關於「競業禁止條款」,最後有什麼要特別提醒聽眾注意的呢?

很多人第一天上班,面對人資一堆資料要你簽名時,通常員工都會乖乖簽名,但是,最後才發現簽了一堆不平等條款。針對「競業禁止條款,聽眾必須注意:如果自己同意公司給予的條件,來換取自己在一定期間內,不擔任相類似的工作職務,這個公司開的最低條件,至少要有三個:

(一)公司給予補償金,每月不低於勞工離職時1個月平均工資50%。

(二)補償金額臂瘀維持勞工離職後競業禁止期間的生活所需。

(三)限制工作期間不得超過兩年,超過兩年,縮短為兩年。如果有疑義,可以詢問勞動部請求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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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 https://forum.ettoday.net/news/1716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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