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鬆搞懂程序監理人

 

許多 #離婚 案件爭取小孩 #監護權 或者決定 #探視 方式,法官除了一般社工調查外,現在更有「程序監理人」來協助法官作判斷,更仔細的探究家事案件,今天來介紹 #程序監理人 制度。

 

一、甚麼是程序監理人呢?

在家事事件審理中,兒童、少年或身心障礙等弱勢族群,常常無法照顧或表達自己的權利及需求。為了保障他們的聲音也能夠清楚的讓法院聽到,家事事件法設置程序監理人制度,由法院所選任的程序監理人來擔任孩子(或其他受監理人)權益的守護者,也是孩子權益的代言人。程序監理人為保護孩子或受監理人的利益,進行法律上的一切程序行為,並作為與法院間溝通之橋樑,協助法院迅速、妥適處理家事事件。

 

二、誰可以擔任程序監理人?

程序監理人是由法院來選任,並不是當事人自己找的。法院會在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各種專業團體所推薦的名單中,選擇最適當的人選來擔任孩子的程序監理人,他們大多是律師、社工師、心理師或兒童心理專家等專業人士,並且具備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及有處理家事事件的知識或經驗。

 

三、程序監理人要做什麼事?

程序監理人會在法庭之外與孩子接觸,深入了解孩子的需要,然後在法庭上為孩子發聲,向法院提出適當的說明與建議,並進行相關的法律程序。他做的事情包括:到法院去查看卷宗資料、和孩子本人或特定家屬會談、說明法律程序進行的情形、參與法院的調解或審理程序、提出報告給法院等等。

 

四、法院選任程序監理人需要當事人出錢嗎?費用大概多少?

程序監理人可以向法院聲請報酬,也可以提供義務即免費的服務。如果不是義務服務,法院會視情形,在新臺幣5 千元到 3 萬 8 千元間,酌定他的報酬。

程序監理人報酬是整個家事事件程序費用的一部分,應該由當事人支付。法院認為必要時,會請當事人或利害關係 人先繳納全部或一部分的金額給法院,法院再發給程序監理人。

程序監理人的費用必需經過法院核准及發放,不可以直接向當事人要求報酬或其他費用。

 

五、當事人已經有請律師,法院還可以為當事人或者為小孩選任程序監理人嗎?

可以的,程序監理人是為了保護孩子的利益,他的工作和權責與律師不盡相同。所以不論是父母自己有請律師,或者已經為孩子單獨聘請了律師,只要法院認為有需要的時候,還是可以依聲請或 依職權為孩子選任程序監理人。

 

六、實務上偶爾看程序監理人與當事人溝通不良,如果對於程序監理人有意見,要如何處理?

如果當事人或其家屬認為程序監理人的行為不適當,不適合擔任程序監理人的時候,可以用書狀向法院陳明,也可以在開庭的時 候直接跟法官說明,由法官調查之後作適當的處理。

法院選任程序監理人之後,如果發現孩子已經有了更適合的代 理人,或者他已經有程序能力並且懂得保護自己的利益,法院 可以撤銷程序監理人的選任。如果原來的程序監理人有不適任 的情形,法院也可以隨時改選任更適合的程序監理人。

 

七、當事人在家事案件進行中,要怎麼知道法院有沒有選任程序監理人?

在家事事件中,比如說審酌孩子的監護權歸父親或母親,法官認為有必要選任程序監理人時,會徵詢當事人的意見、雙方訴訟代理人的意見,並提供適當人選名單,如果沒有建議,就是由法院自行裁定。

如果法院決定要選任程序監理人,法院會把選任的裁定寄給當事人及關係人,同時附上程序監理人說明書,提供參考。這時候很清楚了解本案有沒有選任程序監理人。

 

八、溫馨提醒

離婚訴訟爭取未成年子女親權的訴訟,以前家事法庭是請社工到各自住宅查訪,訪談未成年人與雙方親友,最後做出一個建議讓法官審酌。但是隨著時間演進,單一次的社工查訪可能不夠詳細,或者是孩子夾在父母爭取親權中,有情緒反應或者傷害自己的行為,法院認為有必要的時候,就會選任需要額外費用的「程序監理人」來詳加調查,甚至有一些暫時性處理的建議(例如訴訟程序中暫時性安排探視),所以各位聽眾如果案件中遇到選任程序監理人時,一定要與程序監理人維持良好的互動與互信,彼此為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為考量,這才是最好的方式。

 

以上由 #徐惠珍律師 #警察廣播電台 #卡爾愛享樂 #法律e點靈 中分享!若有想要瞭解的議題都歡迎粉絲團留言,下週與您線上相見囉:)

圖片來源: https://www.storm.mg/lifestyle/4426992?pag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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