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律小學堂 > 【婚姻問題】想要離婚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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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鬆搞懂離婚大小事
我們常說「#相愛容易相處難」,「#結婚容易離婚難」,#事務所 常常有 #離婚 怨偶討論離婚事宜,今天就來介紹「關於離婚的相關 #法律常識」。
問題一: 請問如果想要離婚,目前法律規定的離婚方式有哪些呢?
(一)我國民法離婚有兩種方式,一種是「#裁判離婚」,一種是「兩願意離婚(雙方協議離婚)」兩種方式。
(二)所謂的「裁判離婚」,也就是透過民事訴訟程序,夫妻雙方提出攻擊與防禦,由法院來判決離婚是否成立或維持婚姻。所謂「兩願離婚」,也就是不管有沒有法定的離婚事由,只要雙方都有離婚意願,覺得無法長相廝守,就可以用「一紙離婚協議書」終結雙方的婚姻關係。
問題二: 請問「#兩願離婚」,法定要式要具備什麼呢?
(一)依《民法》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位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因此,兩願離婚的法定要件為:
1、雙方具備離婚意願及合意。
2、出具離婚書面協議書。
3、離婚書面協議需要上雙方簽名。
4、離婚書面協議需要兩名證人簽名。
(二)離婚夫妻雙方,持上述離婚協議書,親赴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問題三: 請問「兩願離婚」,什麼時候發生離婚效力呢?
離婚登記當天,即發生離婚效力。
問題四: 請問離婚協議書,有什麼要注意的地方呢?
(一)離婚協議書中,除記載「兩願合意離婚」外,還必須要注意雙方有沒有未成年子女?如果有未成年子女,就要特別約定「未成年子女的親權屬於父親、母親、或共同監護」?還有「未成年子女的探視權」,例如每週幾天探視小孩,探視的時間、探視的頻率等。
(二)雙方約定夫妻剩餘財產「互不請求」或者「一方給予他方若干錢」,清楚約定,避免離婚後又生爭議。
問題五: 請問「裁判離婚」的法定離婚事由有哪些?
(一)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1、 重婚(例如甲男已經有配偶,還與第三人在澳門登記結婚)。
2、 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例如甲男已經有配偶,仍與第三人發生性關係)。
3、 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例如家暴,無論語言或肢體均屬之)
4、 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例如老公虐待岳父岳母,或老婆的公婆虐待老婆)
5、 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例如惡意搬離住所,拒不返家也不扶養妻子孩子)。
6、 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7、 有不治之惡疾(例如花柳病、愛滋病等,但是植物人、癌症、不孕症等,實務上不認為不治之惡疾)。
8、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9、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例如失蹤)
10、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例如丈夫強盜殺人,故意犯重大刑案經判決刑期超過六個月定讞。)
(二)除上述10項法定離婚事由以外,如果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還是可以訴請離婚。
問題六: 請問未成年人可以離婚嗎?
未成年人結婚需經法定代理人同意;離婚時,也應得取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從112年1月1日起,我國的成年法定年齡從20歲降到18歲。
問題七: 請問兩願離婚,大家都簽好離婚協議書,證人也簽名了,但是配偶拒絕不去戶政事務所登記,怎麼辦呢?
離婚登記不能「強制執行」,所以如果兩願離婚簽訂後,配偶一方不願意至戶政事務所登記,就只能改「訴訟離婚」解決婚姻問題。
問題八: 請問分居是離婚事由嗎?或是分居多久可以離婚?
「分居」並不是法定離婚事由,我國實務上也沒有分居多久就可以離婚的定論。甚至於,如果是原告自己離家、不願意履行夫妻同居義務的一方,即便分居多年,法院也可能認為可歸責於原告而駁回請求。但是相對的,如果是自己的配偶離家出走,不履行夫妻同居義務,他方當然可以以「分居」做為無法維持婚姻的離婚事由。
問題九: 最後有要特別注意的地方嗎?
一定要特別注意,兩願離婚的協議書簽訂後,如果沒有到戶政事務所登記離婚,這個離婚是「不生效力的」,所以通常律師事務所辦理離婚協議程序,多會要求簽立當日,雙方就持離婚協議書辦理登記,以免夜長夢多。
以上為 #徐惠珍律師 本週在 #警察廣播電台在 #卡爾愛享樂 #法律e點靈 為大家分享,有任何想要討論的議題都歡迎粉絲團私訊,別忘了分享給您親朋好友!下次見:)
圖片來源: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20723001408-260405?chdt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