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律小學堂 > 【婚姻問題】想要離婚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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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搞懂子女監護權
一、通常所稱的子女監護權,法律上如何正確定義呢?
俗稱的「子女監護權」,在法律上的用語為「對未成年子女權利與義務之行使負擔」,實務上,須留意監護權不是父母的權利,而是對孩子須承擔的責任與義務,故在討論監護權歸屬時,須以「子女最佳利益」為原則。
二、妻生活不睦,分居已達六個月以上,但是還沒有離婚,其中一方能聲請酌定子女監護權嗎?
(一)原則上,依據《民法》第1089條規定:對於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應由父母共同行使與負擔。其中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
(二)例外,依據《民法》第1089-1條新修正的規定:夫妻分居達6個月,可以聲請法院酌定監護權的狀態。
三、因為小孩子姓爸爸的姓氏,所以離婚後,子女監護權一定歸屬爸爸,對嗎?
不對。其實在過去的「父權優先原則」的立法基礎下,無論是裁判或協議離婚,法院原則上,都將子女的監護權都是判決給父親(如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2597號判例),但隨著法律的修正與觀念的改變,關於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的歸屬,目前法院是以「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為考量,而不再是以父親原則擔任(上面這個判例也因此被廢止),也因此,也有很多離婚案件最後法官是將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判決給母親的。
四、如果離婚,對於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到底應該如何決定呢?
(一)依據《民法》第1055-1條規定,法院在為未成年子女監護權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1、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2、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3、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4、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5、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6、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7、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以及社工人員會做家庭訪視,依據這一些資訊,具體決定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歸屬。
五、如果子女的監護權判給對方,沒有監護權的一方,是不是以後就沒權利看小孩?
監護權即使歸屬對方後,沒有監護的一方,仍可以在離婚協議上面,或者是法院判決書上面,明確約定「與未成年子女的探視與會面方式」,這就是所謂的「探視權」,針對「如何與子女面會交往?」、「時間如何?」、「方式如何?」、「地點如何?」都是依照父母客觀狀況自行約定,約定不成就是由法院判決。
六、如果法院判決,將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判給對方,自己是不是可以主張「不用負擔扶養費」?
對未成年子女的親屬關係與扶養義務,不會因為「離婚」或「喪失監護權」而消滅,即使監護權歸屬對方後,沒有享有監護權之一方,仍要負擔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直到子女成年(即年滿20歲)為止。所以如果因為沒有取得監護權而拒絕負擔扶養費,對方可以以未成年子女名義進行訴訟,提起「給付扶養費之訴」。通常法院會參考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每人「每月經常性消費支出」,或者以「當年綜所稅扶養親屬寬減額」作為標準,針對這個金額,再依照父母的經濟能力以比例分擔,一般均以父母雙方各負擔二分之一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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